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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还给债主的合伙人,却被债主告了
2015年09月24日 来源: 台州日报 记者颜敏丹 本报通讯员罗 洁 张 鑫

  

  只因还钱的对象不是借款合同上的当事人,临海人陈某虽然把大部分的债务都偿还了,却仍被债主告上法庭。日前,临海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原告撤诉。

  借了150万元,由债主的合伙人汇出款项

  2012年3月,陈某因生意需要,向林某借款150万元,约定月利率1.5%,担保人为儿子小陈。陈某向林某出具借条当日,林某的合伙人张某也在现场。数日后,陈某收到150万元,这笔钱是通过张某的银行账号转过来的。

  因资金周转困难,林某和张某虽多次催讨,陈某始终未能归还借款。2015年6月的一天,张某带人去陈某所开的家具店讨要并试图搬走家具抵债。双方发生了冲突,在民警的协调下,张某和陈某达成了债务调解协议。陈某同意将儿子小陈名下的一套房子转户给张某、林某,抵价130万元,余下的本息30万元,将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还清。

  陈某原以为此事已了结,不料,出借人林某将借款人陈某及担保人小陈告上法庭。

  出借人称还款方案毫不知情

  法庭上,出借人林某指出,陈某与张某签下的这份债务调解协议,他并不知情,也不认可此还款方案。当初借款合同是他与陈某签定的,还款也应该是陈某跟他协商,张某并不能代表他的意见。

  陈某辩解,当初借款时,张某在场,且借款也是由张某这方汇出;张某与林某是公司合伙人,私交甚好,张某不可能在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替他来讨债,并签了协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小陈转户给张某的房子已出售。张某表示,这套折抵了130万元的房子,只卖回五分之三的价格。

  在法官询问下,张某承认他与陈某父子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林某在笔录中也认可他与张某系合伙人关系,借款的款项来源于张某。在诉讼中,林某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了保全,但在审理过程中,他自愿解除了查封措施,从而该房产顺利转户给张某指定的人员。最后,林某撤诉。

  法官提醒:谨防虚假陈述

  承办此案的张法官表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往往不惜做虚假陈述,比如隐瞒利息事先扣除、存在高额利率、收取了利息或部分本金等事项,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妨害了诉讼秩序。

  当事人及证人的虚假陈述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轻者可能以妨碍诉讼被罚款、拘留,重者则构成刑事犯罪。

 

原标题: 钱还给债主的合伙人,却被债主告了

标签: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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