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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轻生也有罪 遇事需冷静处理
2015年09月22日 来源: 台州日报 通讯员 陈俊杰

  【案件由来】

  8月13日傍晚,地处闹市的温岭新华书店大楼底下人头攒动,原来,一名刘姓男子爬到了新华书店大厦顶楼,想要跳楼轻生。消防队员迅速赶到现场,并铺好了救生气垫,救护车和医护人员也在现场做好了急救准备。

  从远处可以看到,刘某坐在大厦顶部小平台边缘,将两只脚挂在外面。约半个小时后夜幕降临,能见度越来越低,雨越下越大,男子早已浑身湿透。现场的民警不断地劝说该男子,在长达4个小时的交涉后,民警最终劝服了男子放弃轻生念头,并将男子带离现场。

  据了解,刘某今年36岁,来自山东菏泽市,在温岭城区某鞋厂务工,当天中午因为生活琐事想不开喝了酒,随后来到新华书店顶楼,准备跳楼轻生。刘某被安全救下来后,他的酒也醒了,但是他却因此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目前,警方仍在对该事件作进一步的调查和后续处理。

  那么,什么是扰乱公共秩序罪呢?刘某的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律师点评】

  扰乱公共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社会秩序的正常管理,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刑法第六章第一节中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罪,专门规定有妨害公务、招摇撞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35个罪名。

  本案中,刘某因生活琐事想不开,在公共场所想跳楼的行为,是存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的因素,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

  生活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碰到难处要想办法解决问题,而不应该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同时,即使需要维权,也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实现。通过跳楼等过激行为来威胁的话,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而且浪费社会公共资源,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情节严重,要受法律处罚,得不偿失。

原标题: 跳楼轻生也有罪 遇事需冷静处理

标签: 跳楼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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