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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汇货款,供货商却拒不返还
2015年09月15日 来源: 台州商报

  法院: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通讯员王嘉商报记者章韵

  市民王先生最近比较郁闷,自己的公司明明已向供货商支付了一次货款,却因为财务的疏忽遗忘了,于是,在事隔一周后,又一次给对方支付了一次货款。发现后,王先生多次向对方催讨,对方却拒不返还。无奈之下,王先生一纸诉状将供货商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2014年10月,王先生的公司因生产需要向我市某纱管厂购买了纸筒3000余支,2014年10月25日,双方经结算共计货款5620.62元,王先生让财务于11月7日将该笔货款打入纱管厂账户。不料由于财务工作上的失误,竟然忘记了已经汇过一次货款给纱管厂了,于是在当月又分两次向纱管厂账户汇入人民币共计5620.62元。事后,财务发现了失误并多次向纱管厂催讨,对方一直未给予答复,也未返还多余的这笔款项。

  法庭上,王先生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银行回单来证明其所说的重复汇款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货款往来,王先生一方在2014年11月7日支付货款后,双方货款已经结清。2014年11月,王先生一方又分两次向纱管厂汇入人民币共计5620.62元,纱管厂未能说明收取该笔款项的根据,故法院认为纱管厂收取该两笔款项缺乏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利益,且已造成王先生一方损失,纱管厂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给王先生,故对于王先生要求纱管厂返还不当得利5620.62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原标题: 重复汇货款,供货商却拒不返还

标签: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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