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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9月实施新规 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
2015年09月14日 来源: 台州日报 记者严 鹰

  借款200万元,月利率为2.8%。2013年2月,一家玉环汽车配件企业主王某向杨某借贷资金,用来资金周转。2014年,王某的企业破产,债主杨某起诉要钱。2015年8月,玉环法院审理了这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

  9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首月,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予以司法保护。而此前受保护的范围是银行利率的4倍。

  旧案依照四倍利率核定

  原告杨某起诉称,2013年2月,他借给王某等人20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支付,月利率为2.8%,即年利率为33.6%。

  2014年,王某企业破产。7月,王某和其企业曾共同向杨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截至2014年7月31日,被告王某还欠原告杨某本金180万元,利息16.8万元;并约定分期还款及利息计算方法。此后,王某逐渐失去偿还能力。原告杨某要求被告,偿还本金以及拖欠还款产生的利息。

  法院认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时起停止计息,故在计算借款利息时,利息只计算至破产受理之日。

  案件审理时,新规尚未施行。原告主张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8%计算此前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利率已明显超过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违反了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其超出部分应予以扣减,故应按司法实践确定的月利率2%计算。

  新规画出两条区间“红线”

  记者了解到,新司法解释规定:利率24%以下,规定有效,受法律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有效,但法律不予强制保护;超过36%的部分不予保护。

  结合上述案件,被告需要偿还给原告的利息计算方法也变得简单,只需用本金乘以24%和时间便可。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新司法解释与以往最大的变化是,在利率方面,新《规定》废止了以往“四倍银行利率”的说法,确定了“两线三区”的原则。

  第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第二个是无效区,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第三个是自然债务区,即年利率为24%至36%。

  “这个区间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债主如果要提起诉讼,这部分债务将不受法院保护,但当事人可以自愿履行。”法官表示。

  蛋糕大民间借贷规避新规

  记者了解到,在玉环,当地支柱产业汽摩配和阀门产业一些企业运营困难,甚至有企业因资金断流而破产。

  企业找钱难,银行贷款难,民间借贷混乱。“市场很大,需要钱的中小企业主很多。”一位民间投资咨询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民间投资咨询公司纷纷抢占民间借贷这块蛋糕。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个人之间放贷,则是民间借贷流通的主要途径。

  这位工作人员透露,目前玉环当地民间借贷年利率均在20%以上,如果借贷人实力雄厚,少数借贷年利率可达30%以上。

  而民间投资咨询公司为了保证放贷安全,公司信贷人员必须走访考察借贷个人和企业的实力和资本情况,借贷年息一般为14%。

  “看似比普通借贷要少。”为了躲避法律规定的“年息24%”,一些民间投资咨询公司会收取额外的“资金保管费”、“服务费”等,“实际上,年息也都可以达到20%以上。”那位工作人员说。

原标题: 民间借贷案判定随之变动

标签: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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