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的王先生最近比较郁闷,他曾将1.1万元钱交予好友张先生委托其代向债主金小姐偿还所欠借款,事后,金小姐却否认曾收到过该笔还款。王先生万般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好友张先生告上了法庭。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但却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出差不便
让好友转交债款
2015年4月8日,王先生因为要出差一段时间,出差期间一笔债务要到期了,于是将1.1万元现金交给好友张先生,委托张先生在债务到期的时候代为向债主金小姐偿还债务,为此张先生向王先生出具了收据一份。但事后,金小姐声称,她从未收到过张先生的这笔款项,并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另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金小姐在法院的传唤下到法院做了一份询问笔录。此时,金小姐又变了个说法,她承认确实收到了张先生转交的1.1万元,但是她认为这笔钱并不是用来归还王先生即将到期的特定债务,而是偿还了其他债务。
王先生在法庭上称:张先生受自己委托代为偿还1.1万元的事项并没有完成,张先生没有将该笔款项用于偿还自己指定的债务,涉嫌挪用了该笔钱款。金小姐在法院所作的笔录内容含糊不清,故对其有异议。
法院: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先生委托被告张先生代为偿还债务,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王先生交给张先生1.1万元后,并未向其明确指定用于归还所欠的哪一笔债务,且张先生也无法区分,故张先生在收取王先生的1.1万元钱款后转交给金小姐,应视为已完成了委托义务。
至于王先生与金小姐之间是否存在除该笔债务以外的其他债务,则属另一法律关系。现王先生在张先生已完成委托义务之后仍起诉要求其返还代偿款,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 1.1万元债款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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