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的吴某和张某把一百多万借给郑某夫妇,对方还不上钱。郑某夫妇在城区有套房子,可没想到,吴某和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这套房子已经在法院查封前被抵押给银行了。吴某和张某能从这套被查封的房子上获得受偿吗?
郑某夫妇向吴某和张某借了4笔借款共计130余万元。郑某夫妇还不上,2012年2月,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还款协议。但郑某夫妇没能依约如期还款,吴、张二人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裁定查封了郑某夫妇位于三门海游的一处房产。
本以为可以从查封的财产获得受偿,谁知该套房产在法院查封前就已经被郑某夫妇抵押给了银行。2011年5月,郑某夫妇与中国农业银行三门支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可以在本金50万元额度内申请借款并循环使用,并以两人共有的该处房产作抵押,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郑某两次借款50万元并及时归还了本息,但在2013年5月借款后未能按约及时还款,农行遂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法院裁定准予。
今年7月,吴某、张某向三门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认为农行在应当知道郑某夫妇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继续向其发放贷款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且法院查封该处房产的时间要早于准予银行实现担保物权的时间,故要求撤销该裁定。
这是三门法院审查的首起申请撤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对财产的查封,是法院对被查封财产进行有效控制的执行保障性措施,执行申请人并不因此获得对该财产处置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吴、张二人的债权系一般债权,在有抵押等优先受偿债权的情况下,只能在优先受偿后的余款中参与分配。法院在查封郑某夫妇该房屋时,该房屋已处于有效抵押状态,抵押权人农行三门支行对该房产依法享有抵押权,实施查封措施的后果并不影响抵押关系的存在,亦不影响因抵押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因此两债权人以向法院申请采取的查封措施时间早于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时间,该裁定侵犯两人权益的异议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遂裁定予以驳回。
原标题: 上百万借款有去无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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