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先生,富阳人,在杭州一家报社的团购中心负责代销各种商品券。自2008年起,他和三门的一家知名水产公司合作,代销其海鲜大礼包的有价票券。由于一笔货款,双方拉开了长达近一年半之久的诉讼纠纷,期间方先生4次站上法庭,角色从“被告”转变成“原告”。8月6日,随着三门法院一份罚款决定书的生效,这些诉讼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代销海鲜惹纠纷
半年内当了3次被告
方先生称,2008年至2014年,他一直和该水产公司合作。2013年该公司换了对接人员,一开始,双方合作顺利,但因货款问题出现了纠纷。
2014年4月,水产公司将方先生告上富阳法院,称方先生拖欠2012年的货款33万余元。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货款都是口头约定。富阳法院审理后,判决方先生支付水产公司票券款4235元,驳回其他请求。
水产公司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一份领票凭证记账联作为证据。两次开庭后,杭州中院撤回水产公司上诉。
本以为事情已平息,谁知,2014年9月,方先生收到了三门法院的传票。这一次,水产公司要求他支付2013年的货款16.6万余元。诉讼期间,方先生发现,水产公司起诉的记账联落款时间有问题,想与对方联系要求撤诉。结果对方一直不表态,方先生只好应诉。2014年10月14日,水产公司因证据不足撤诉。
反诉名誉侵权索赔5万
法院仅支持130元
方先生再也坐不住了,2014年10月13日,他向三门法院提起诉讼,称富阳法院和三门法院的案件并不是针对同一笔货款,水产公司故意伪造证据恶意诉讼。要求水产公司给予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及其他各项损失总计5万元。
水产公司方认为,其起诉、撤诉、上诉都符合民诉法的规定,而诉讼过程中证据存在瑕疵是很正常的,没有胜诉不代表就是恶意诉讼。
方先生认为,水产公司提交的领票凭证记账联与其持有的存根联上的落款时间不一致,证据系伪造。水厂公司却称合作期间,公司负责对接的员工李某与方先生关系密切,是他私下将不该交给客户的存根联给了方先生,落款时间是李某偷偷修改的,公司后来才知晓。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份证据确系伪造,但对于方先生的请求,仅支持其2014年10月因应诉而产生的交通、就餐必要费用130元,超出部分损失,因其未予证明不予支持。
“原告”伪造证据
法院开出10万元罚单
承办人章法官表示,因水产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在起诉后才知道领票凭证上落款时间被更改,且李某系公司方的员工,即使证据确系李某伪造,也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水产公司伪造证据,并据此对方先生提起诉讼,意图非法获取其财产,后虽然撤诉,但仍导致对方应诉产生费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属于诉权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方先生主张的要求水产公司书面赔礼道歉以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因水产公司的行为意图侵害的是他的财产,而非人身,况且也没有对其人身权利造成损害,故不予支持。
日前,该院依法向水产公司作出一份处罚决定书,认定其伪造证据,滥用诉权,该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妨碍了民事诉讼,应当受到处罚,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
原标题: 代销海鲜惹出的一系列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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