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出台实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从前期的“重申报”转为“重保护”,其中传承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成为亮点。
传承考核包括对非遗项目的考核和对非遗传承人的考核,其中传承人在享有相应艺术创作和研究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传承的义务,如制定项目保护5至10年中长期规划、办学培训、招收学徒、参与公益宣传与交流等。传承人的考核将直接与经费补助挂钩。
据台州市非遗保护中心主任李秋宁介绍,《暂行办法》施行后,台州市财政每年划拨一定资金,用于台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同时将采用考核机制,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给予每项5000元和每人2000-3000元的补助。
同时,《暂行办法》还制定了退出机制。李秋宁介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名称不当等原因需纠正的,或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后,报市政府批准,予以更正或退出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同样,对于传承人去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无法(未)履行传承义务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传承评估考核的,将取消其市级传承人资格。对于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审定后将其命名为荣誉传承人。
目前,我市共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99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108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44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7位。
原标题: 我市非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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