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的七旬王阿婆因交通事故受伤,其委托儿子从交警队领取了三万元事故预付款。事后,王阿婆起诉,肇事者付清赔偿款,但她却拒绝退还预付款。双方再次对簿公堂。
【案件原由】
2011年4月7日,林某驾驶一辆客车,沿临石线由东往西行驶到仙居福应街道后丁村路段,在直行过程中与王阿婆发生碰撞,王阿婆受了伤。经医院诊断为多发伤,两侧肋骨骨折、左锁骨骨折等,住院治疗了201天。
交警认定,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阿婆住院期间,林某向交警队缴纳了三万元预付款,用来垫付部分医药费。
事后,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王阿婆于2011年5月4日、2014年3月10日,两次起诉林某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总共25万余元。法院判决后,王阿婆收到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她的案件款,但拒绝返还林某预支的三万元。
2015年1月28日,林某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仙居法院判令王阿婆和其儿子归还预领的三万元。
为此,王阿婆辩称,交通事故导致她15枚牙齿折断没有治愈,目前无法安装义齿,应该在牙齿治愈后再与林某结算医疗费。王阿婆的儿子应某认为,本案涉及的是预付医疗费纠纷,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林某无权起诉要求返还。
6月10日,仙居法院一审判决王阿婆归还林某三万元,其儿子应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表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他方利益受损,三是双方之间有因果关系。《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被告王阿婆以本次交通事故还有损失为由,占有原告林某多付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她获得了利益,林某受到了损失,构成不当得利。王阿婆如果还有其他经济损失,完全可以在相关费用发生后向林某主张权利。而她的儿子应某作为林某多付款项的直接收取人,应当对王阿婆的返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原标题: 多领垫付的医药费属不当得利
看台州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台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电头。新闻爆料:0576-88906060,投稿邮箱:1056292011@qq.com
台州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