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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得过期食品向超市索赔被疑职业打假人
2015年06月25日 来源: 台州日报 记者 颜敏丹 通讯员 叶 菲 方 刚

  购得四袋过期大米索赔不成上法庭

  最近,家住湖北武汉武昌的杜先生把三门的一家大型超市告上法庭,原因是他买到了过期食品,但对方拒绝十倍赔偿。6月18日,三门法院审理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事情还得从今年3月20日说起。

  那天,杜先生在三门海游一家超市,购得10公斤装的“苏金猫”大米四袋、90克装的“多味斋”酱鸭腿一包,商品价值223.3元。付完钱后,杜某就向超市工作人员反映,其购买的四袋大米及酱鸭腿均已过期。

  的确,大米外包装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酱鸭腿为2014年6月,两种商品的保质期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

  于是,杜某要求退货并给予十倍赔偿,但遭到超市方的拒绝。后他向三门县工商部门投诉,但双方对赔偿数额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3月23日,杜某向三门法院提起诉讼。

  杜某认为,超市应该对自己销售的食品负有法定的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的基本义务,但却出售超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请求法院判决超市给予十倍赔偿。

  过期大米惹争议被疑职业打假

  庭审中,被告超市方承认酱鸭腿过期情况属实,但对大米过期存在质疑。超市方称,这四袋大米包装袋上的日期本来是2014年12月,因为喷码的原因,“2”前面的“1”掉了,所以才会出现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的情况。该批次大米总共进了10袋,只有原告所购买的四袋包装袋上显示的生产日期是2014年2月,其余的六袋生产日期均是2014年12月。“实际上,原告所购买的四袋大米并未过期。至于销售的过期产品,我方愿意给予适当的赔偿,但是由于对方漫天要价,才导致协商不成。”

  此外,超市方认为原告是职业打假人。

  杜某辩称,超市方所述的四袋大米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的情况不属实,至于对方质疑他是职业打假人,他这样说:“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到超市购物的都是消费者,不存在职业打假一说。”

  法官:知假买假仍受法律保护

  庭审结束后,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当庭支付给原告赔偿金额1200元,原告撤诉。

  承办该案的陈法官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在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销售者应予以赔偿。

  陈法官表示,按照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知假买假者若不存在恶意造假的情况,其行为受法律保护。

原标题: 购得过期食品向超市索赔被疑职业打假人

标签: 超市 过期 食品 大米 赔偿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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