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聚餐后,酒驾出事故死亡
一起喝酒的
6名同事都要担责
同事出去聚餐,25岁的唐某酒后驾驶电动车,搭载2名同事返程,结果途中撞上道路隔离带,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共同饮酒的6人及唐某工作的某家具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近日,玉环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6名共同饮酒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唐某家属39733元。
案情介绍
2014年12月10日晚上,同公司工作的胡某组织谢某、李某、聂某及唐某等7人聚餐。当天晚上,胡某等7人到玉环县清港美食城就餐。餐桌上,大家都喝了酒。晚上8点,聚餐结束后,唐某驾驶载有李某、聂某的电动自行车返程。却不料,在行驶到某交叉路口时,唐某因操作不当碰撞道路隔离花坛,后座的李某、聂某受伤,而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12月19日,唐某的家属与唐某的工作单位某家具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家具公司一次性救济唐某家属80000元。
2014年12月31日,玉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3月25日,唐某家属将家具公司及6名共同饮酒人告上法院。
2015年4月20日庭审时,原告唐某家属称,当天晚上是家具公司组织员工聚餐,公司经理谢某将聚餐的事宜交由胡某落实。唐某在相互敬酒、劝酒过程中喝了大量的酒。在此情况下,谢某、胡某还让唐某送李某、聂某回公司。在场的其余人都没有劝阻,均应对唐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家具公司则称,公司并未组织聚餐,也未支付聚餐费用。现原告基于侵权责任法主张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任何证据。此外,公司方还表示,因原告起诉对其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方将对此另行提起诉讼。
而被告谢某、胡某、李某等6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玉环法院组织的调解过程中,6人均表示聚餐是自发组织,并实行AA制,他们对事故发生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家具公司对唐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会产生危险,但其放任该危险行为,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胡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参与者,其余5名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必要的提醒、劝阻义务致唐某醉酒,酒后又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谢某、胡某等6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39733元。
法官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大家都知道,可是有一部分人抱着侥幸心理,最终结果却是害人害已。
此外,共同饮酒人因共同饮酒,使同饮者处于高于饮酒前的危险状态,共饮人之间负相互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的人停止饮酒的注意义务。饮酒会导致饮酒人酒后行为危险系数增加,共同饮酒人应该互相提醒避免危险发生。
通讯员应雨轩
原标题: 一起喝酒的6名同事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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