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亲属,如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月27日,路桥区人民法院发出该院第一份反家暴“人身保护令”。
同为80后的阿正和小夕(均为化名),200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7年5月登记结婚,之后生下了一个儿子。由于婚前感情基础不深,两人在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
经过几年的磨合,小夕觉得两人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两人于2011年6月底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一个月后,在家人的劝说下,双方办理了复婚。
但“破镜重圆”并没有使两人的关系得到改善,阿正和小夕还是经常发生争吵,更为不妙的是,阿正还开始对小夕动手。今年1月,小夕到路桥法院起诉离婚,但由于她无法提出任何证据,阿正也表示不愿离婚且拒绝出庭,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5月15日,小夕再次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她说自数月前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后,阿正不但没有珍惜法院给他的修复关系的机会,反而变本加厉,经常到她上班的大楼骚扰,几次把她关在家中或车上数小时,甚至还跑到她娘家打她。为此,小夕多次报警。
在得知路桥法院有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后,5月25日,小夕向法院提出了申请。
收到小夕的申请后,承办此案的王法官第一时间到公安局进行报案记录的取证,并联系妇联、当地村干部等了解相关情况。经审查,王法官认为小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5月27日,在外谈生意的阿正一回到路桥就赶到了法院,他承认自己在发生争吵过程中,情急之下动过手,但他的本意是想守住这段婚姻。
王法官从法、情、理多方面给他进行了分析劝解,并建议他们真诚地谈谈,阿正也承诺从此不再动手。
据统计,2013年、2014年,路桥区离婚诉讼的案件分别为515件和440件,占据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首位,其中不少都是因家暴或者有家暴情况存在引起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确保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路桥区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家庭暴力受害人最快可在48小时内获得“人身保护令”。
原标题: 路桥法院发出第一份反家暴“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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