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悲剧,之后引发了漫长的官司。
男子醉酒打车,中途下车,第二天被发现溺亡于公园池塘。之后,家属起诉了一连串官司,告了司机和车主的侵权之诉,以司机主动补偿家属3万元调解结案;告了当晚一起喝酒的女人,一审判决女人承担10%的责任,女人不服上诉;告了保险公司,因为乘客小柯之前买过一份人身意外险,出事后保险公司认为是醉酒导致意外,属于免赔范围。
昨天,男子家属的代理律师、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觉明拿到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这10万元人身意外险应该赔付。
各大保险公司推出的人身意外险里都有类似的免责条款,大意是,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吸毒,保险公司可以免赔。
当时此案在庭审环节时,朱觉明律师的观点是男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而不是醉酒。不符合保险的免责条例。
保险公司则提出,男子溺亡的池塘水深不过一米,如果他不是醉酒,作为一个成年人怎么可能淹死。醉酒是他溺亡的有效原因。
昨天的判决书,法院是这样认为:保险免责条款中的“醉酒”包含了两层意思,一种是喝醉直接导致脏器丧失功能死亡,还有一种是醉酒后的其他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既然有两种意思,那么,“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怎样是更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利益,法院据此做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的判决。这是一审判决,尚不知道保险公司是否会上诉。
京衡律师集团周毅律师,是杭州金融仲裁委员会保险案件的资深仲裁员。他说,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合同法的解释原则,当格式合同条款存在两种解释的时候,应该做出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释。
保险公司之所以设置免责条款,是因为保险公司收取一两百元的保费,揽下了可能会发生的几万元的赔付责任,它保障的是正常意外。因此,经过估算规定了几种风险比较大的,比如醉酒、吸毒等设置为“免赔”。
这会是本案的最终判决吗?我们再等等看。
本报首席记者肖菁
原标题: 昨天有个判决判保险公司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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