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由来】
2015年4月5日清明节,风和日丽,在玉环县打工的湖南籍小伙何某因清明放假太短,没回家祭拜祖宗,牵着自己饲养的马儿来到坎门后沙沙滩溜达,引来了不少群众的围观,更吸引了不少孩子。本来热热闹闹,心情愉快,但是这时候,他的马儿好似受到惊吓,竟然踢了附近的小孩一脚。孩子顿时倒地哭喊,孩子的父亲赶紧抱往医院,并报了警。经医院检查,孩子无明显内伤,但还是花了许多医药费。
动物伤人属于民事案件,派出所民警建议调解,便把案件移交到110司法联动。在调解员的劝解下,双方达成补偿协议。
【调解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案件,该赔偿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认为,《民法通则》第127条所规定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同时该条规定了两种法定免责事由:一是受害人的过错,二是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主要是指受害人故意敲打、挑逗他人饲养的动物等情况造成自身损害,可认定受害人的过错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从而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是指类似上述的情况,但是由第三人引起,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眼下人们饲养宠物较为普遍,为避免动物致人伤害事件发生,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加强管理义务,约束自家宠物,避免给他人造成身体伤害。同时,人们也应该不用自己的行为挑逗宠物,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原标题: 动物致人伤 责任谁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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