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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呈堂证供
2015年05月08日 来源: 台州晚报 张洁 通讯员 林静

  近日,黄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一段微信对话成为了关键的证据。

  据了解,今年2月4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明确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等电子数据可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而该案为黄岩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例“微信证据案”。

  北京一酒企与黄岩一塑料厂打官司

  法官:电子证据有效需借助专业机构鉴定

  样品寄出反被告违约

  事情发生在2013年7月。北京某酒业公司委派员工王某代表公司向黄岩某塑料厂定购一批文件板、文件座,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并约定了模具费、产品的数量和合同价值。生产过程中,塑料厂需要按照酒业公司的要求进行生产,并根据酒业公司确认的实物进行生产,制作时间为开模具加制作38天以内。合同签订后,酒业公司支付了预付款30600元。

  在模具开发过程中,塑料厂员工陈某一直通过微信跟王某的微信“小蜗牛”沟通,对产品的样式进行变更。塑料厂制作好模具后,将生产的样品邮寄给酒业公司等待验收,王某在微信中表示收到但未给答复。

  然而,去年6月,塑料厂被酒业公司告上法庭。酒业公司诉称,塑料厂未按约定时间交货,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塑料厂返还酒业公司预付款30600元,并支付违约金18360元。

  微信聊天记录作证

  开庭时,塑料厂辩称是酒业公司的设计图纸数据本身存在问题,导致无法满足其预期的愿望。现酒业公司放弃涉案合同的继续履行,塑料厂已经完成了模具制作,酒业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塑料厂向法庭提供了《采购合同》、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由于微信不是实名制,为了能证明跟陈某进行微信聊天的“小蜗牛”就是酒业公司的王某,塑料厂还向法庭出示了移动公司打印的王某手机号充值话费发票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塑料厂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酒业公司已收到塑料厂交付的样品,根据合同约定,塑料厂需根据酒业公司确认的实物进行生产,因酒业公司在收取样品后未给予任何答复,故塑料厂在本案中并无违约,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后,法院驳回了酒业公司的诉请。

  电子证据出现易、有效难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6条明确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虽然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但实践中让这些电子证据成为有效证据却并不容易,需要借助专业机构鉴定,要注意取证的及时性,同时就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搜集相关联的证据予以佐证,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本案中,被告是采用向王某的手机充话费的方式,先拿到了充值话费发票,证明这个号码是王某的,再去公证处证明微信号与该号码绑定。”承办法官说。

 

原标题: 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呈堂证供

标签: 证据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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