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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党员干部投资搭股经商办企业
2015年04月24日 来源: 台州商报 李景东

  去年10月20日至12月19日,省委第四巡视组对我市进行了巡视。巡视发现,我市少数党员干部存在违规投资搭股,部分行政机关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为积极整改省巡视组发现的问题,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近日联合下发文件,重申严禁党员干部投资搭股、经商办企业相关纪律。

  市纪委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其他企业;不准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党员领导干部需要洁身自好,其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也必须严于律己。根据文件精神,如果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以下情形: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该党员干部需要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申请回避。回避既可以是党员领导干部申请调整分工、调离岗位或辞去相关职务;也可以是其本人或利益关系人主动停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此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或他人名义)组织、参与、保护、纵容非法集资、高利贷活动,亦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向管理服务对象借贷资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知道借款目的为非法集资或高利借贷,不能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也不能通过欺骗、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或以民间借款方式融资后出借资金谋利。

  市纪委表示,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如有上述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原标题: 严禁党员干部投资搭股经商办企业

标签: 企业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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