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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约12.8万在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需缴养老保险
2015年04月12日 来源: 台州日报 陈兴多

  4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意味着我国养老“并轨”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养老保险制度广受关注,今年年初,国务院已经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办法》与《决定》有何关系?我市又有多少人与改革相关?

  “此次国务院印发的《办法》,是与年初发布的《决定》配套使用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江黎明介绍说,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决定》规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决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这些人群将参照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金,并将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从单位养老转向社会化养老。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截至2014年12月,我市有175万名企业职工参保,其中28.5万名企业职工享受养老保障待遇。而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统计,涉及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数当中,在职的人数约为12.8万名。而《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办法》明确,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办法》还规定,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江黎明说,目前,浙江省关于职业年金的各项细则还没有明确,但是改革范围以及缴费标准均已经明确,参照《办法》,不会有所改动,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会按照规定缴纳。

原标题: 台州市约12.8万在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需缴养老保险

标签: 人员 保险 养老 单位 机关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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