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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三废”有法律私自处理将获刑
2015年04月09日 来源: 台州日报 通讯员 娄飒

  去年以来,椒江环保分局对“工业三废”(即工业生产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加强了监督检查。

  去年6月,椒江环保分局联合前所街道,在位于前所街道上徐村村头附近蹲点检查时,发现一可疑男子在荒地倾倒、焚烧垃圾。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当事人扑灭明火,并将其移送至公安部门。该男子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根据相关法律,公安部门对其实施了行政拘留。

  据了解,这名男子是当地一家庭眼镜作坊老板,其焚烧的“垃圾”,是眼镜框喷漆作业后残留下来的漆渣和相关工业垃圾。

  当地为眼镜生产集中地,存在大量家庭眼镜作坊。由于眼镜喷漆过程中会累积大量的漆渣,如何处理这些漆渣成为一道难题。人们通常的做法是把这些漆渣倒入垃圾站内,但是这会污染环境,于是一些人图一时方便,将废渣拉到远离村庄的地方倾倒,焚烧。

  经调查,像这样违规处理工业废渣的问题,在当地普遍存在,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要按照正常渠道处理工业废渣,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多数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倾倒、焚烧废渣最多被环保部门处罚,并没有严重后果。

  其实不然,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污染环境的违法成本越来越高,环境污染入刑的门槛也在不断降低。

  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其中包括“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皆可入刑责。

  同时,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意处理工业固废,已经不是警告、罚款这么简单的了。2013年,路桥法院就判处了一起非法焚烧工业垃圾案。该案当事人将工业垃圾运回自己村里倾倒,并企图通过焚烧掩人耳目。该案当事人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整。

  很多人认为焚烧垃圾对环境的危害并不大,造成的后果看不见摸不着,其实不然,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含有塑料、橡胶等垃圾,产生的废气直排环境,排放的废气中含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英、以及残渣、灰尘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其中二英是强致癌物质,会对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威胁。

  在此事件后,椒江区司法局组织人员上门开展普法。对辖区内大到上市企业,小至家庭作坊,一一细心解说“工业三废”对环境的危害性并将如何正确处理“三废”做了详细的解说。同时,牵头组织企业法人、村(居)委会干部等人学习《环境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使相关人员能够在知法、懂法的前提下守法。

原标题: “工业三废”有法律私自处理将获刑

标签: 污染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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