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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不达标导致无法审批
2015年03月27日 来源: 台州晚报 徐慧兴

  2009年,温岭市新河镇塘家洋村村民李桂民,分给儿子李永军的两间老屋被拆,而状告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原温岭土地局),后经镇政府协调,多方同意后形成一份会议纪要,以明确拆老屋事件的相关补偿事宜。事后,李桂民一家按照会议纪要上的要求,撤销了诉讼。但时隔数年,会议纪要上写的由镇政府落实的小康型宅基地没有完成,李桂民认为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使这张盖了公章的会议纪要成了一纸空文。(详见3月10日第4版)

  3月20日上午,就会议纪要缘何不能完整履行这一问题,新河镇镇长以及当地国土部门相关负责人,作了回应。

  《盖了政府公章的承诺书是一纸空文?》后续

  新河镇政府

  “房子没拆错,只是程序不对”

  镇长赵永辉告诉记者,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村民看到新闻后,到镇里要求政府把这件事情讲清楚,做出妥善的处理,镇政府也认为有必要对这件事情进行澄清。

  他说,李桂民家的房子是属于应拆未拆的老房子,这一点是肯定的,所以政府所拆的房子没有拆错,只是程序不对。“我们拆掉的是李桂民两间正房的两间辅助用房,而非李永军的。”赵永辉说,这是当时塘家洋村上报的应拆未拆老屋范围之内的。“李桂民认为,政府去拆房子是不妥的,所以问题出来后,温岭市政府非常重视。”赵永辉说,为了消除政府在拆房程序上不到位产生的影响,才形成会议纪要,给予他们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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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桂民在会议上有所隐瞒”

  赵永辉说,李永军的小康型宅地基久久不能落实,不是镇政府不愿意给他落实,而是他不符合申报的条件。他说,2011年2月9日会议纪要形成前的协调会上,李桂民在叙述家庭情况的时候有所隐瞒。

  “李桂民的母亲还有一间房子,这一点他没有说。”赵永辉说,这使得镇政府误以为李永军有申请小康型宅基地的资格。赵永辉说,当时镇里没有去调查李桂民家的用地情况,为了保险起见,在会议纪要上特意写出“按规定申报”。“我们说的按‘规定’,一是在条件上符合相关规定,即审批时‘人间比’符合国土审批的要求;二是程序上符合相关规定,即需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上报。当时我还对他说,有资格才能给你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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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本不能成为分户析产的依据”

  之前,李桂民认为自己和母亲在1980年之前已经分户析产,所以根据温岭市政府“温政发[2011]92号”文件所列,“在199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房产和土地分家析产登记的,分家析产予以认可。”那么关于房产,他的归他的,母亲的归母亲的,应该是被政府认可的。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新河分局副局长薛凌平说,事情并非如此。按照规定,分户析产之后,还应该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但李桂民与其母亲并没有办理该手续。

  赵永辉说,拆房时,李桂民和李永军按照农村的风俗确实已经分户,父子俩有分户协议,但没有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尽管当时父子俩已经各自分在不同的户口本上,但户口本不能成为分户析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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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认工作有疏忽,要按法院判决执行

  赵永辉坦言,在这整个事情上,镇里面工作确实有疏忽的地方,这也是镇里当初做出那份会议纪要的原因。“当时也是以为他们已经析产了,而且民间也都是承认这种形式的,所以在会议纪要上答应给予李永军相关赔偿。”他说。

  他表示,拆房的时候没有走正规的法律程序,是有原因的,但审批的时候必须要按照正常规定来操作。“不能违法审批。”他说,就申报环节来讲,李桂民之前申报宅基地的时候,并没有填写李永军的名字,后来李永军几次申报宅基地都没有按照正常程序来做,因此都没能完成申报。

  赵永辉说,镇政府和李永军之间也打过官司了,镇政府会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法院判决结果没有要求镇政府要落实小康型宅基地。

  国土部门

  拆除李永军父亲或者奶奶一间房子后才能申报小康型宅基地

  根据新河镇政府的说法,李永军不能申报小康型宅基地,是因为“人间比”不达标。

  对此,记者采访了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新河分局副局长薛凌平。薛凌平说,李永军之所以不能申报小康型宅基地,原因在于他们家的用地指标已满。

  “他奶奶有1间房子,他叔叔家有2间房子,他父亲有2间房子。”薛凌平说,政策上来讲,李永军想要申报小康型宅基地,按照合理析产要求,首先要把奶奶家的房屋析产给他父亲。按照一代二代合并一户,三代四代合并一户申报,并且要拆除一间楼房。“如果要申报新建一间通天房的话,还要看李永军的儿子有没有满22周岁。”

  采访时,镇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实际上李永军奶奶名下的老屋还没有拆除。

  薛凌平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局里对李永军宅基地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报告中称:根据《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涉及房屋析产的,在建房申请报批时应先办理析产手续……分家析产必须符合建房规定,杜绝不合理分家析产……析产前家庭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户主或家庭成员再申请建房的不予批准。”

  薛凌平说,《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李永军家的要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故无法落实小康型宅基地。

  李桂民

  国土部门“拆四建二”审批决定有误

  昨天,李桂民向记者提供了塘家洋村,发布于2001年8月8日关于旧村改造建房审批的公告,公告上李桂民的名字后面注明是“拆二建二”。但在李桂民的“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上,国土部门的批复却是“同意拆四建二”。这就导致了两间正屋和两间辅助用房一并被拆(按照国土部分的认定,两间辅助房属于两间正屋的附属部分,两间正屋拆除,两间辅助房也应一并拆除)。

  李桂民说,申请表审批的时间是2001年,但等他知道时已是2009年,他认为国土部门的审批决定有误。“辅助用房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上面写着‘住宅’,已经分给儿子李永军,是他唯一住宅,面积90.33平方米,不该拆的。”李桂民表示将继续走法律途径,为儿子维权。

原标题: 条件不达标导致无法审批

标签: 政府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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