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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陈列费就享有独家供货权 这种行为涉嫌商业贿赂
2015年03月26日 来源: 台州日报 颜敏丹 通讯员林冰颖

  商品进入超市上架销售本是正常的事,然而有些超市却看到了货架上的“商机”,假借“陈列费”、“堆头费”向供货商收取费用,默认其获得特定商品的独家供货权,殊不知这已触犯了法律。3月13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当地一家超市的检查中,发现了这一异常收费情况。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超市与多家供货商签订《售VIP客户战略联盟合作协议》、《终端陈列协议书》等。协议书中有“为增加甲方商品堆头陈列面,突出其商品堆头效果、提高销量,甲方租用乙方位置”、“乙方保证月销量不得低于XX元”、“乙方必须保证从甲方公司订货销售,如其他渠道进货销售,视为窜货,甲方不再支付协议费用”等内容,涉嫌商业贿赂。

  供货商之一的张某表示:“支付陈列费是行业的潜规则。有些商品不支付该笔费用就无法进入超市销售,或者摆放位置较偏,很难引起消费者关注。而支付费用后,就享有特定商品的独家供货权。”

  但事实上,潜规则不一定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执法人员表示,本案供货商假借陈列费、堆头费等名义向超市支付费用,以获得独家供货资格,一不公开,二不入账,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影响了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应以行贿论处,而超市收受上述费用,应以受贿论处。而以上这些费用最终将体现在商品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原标题: 交陈列费就享有独家供货权

标签: 供货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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