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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三无”驾车死亡家属起诉共同饮酒人获赔
2015年03月19日 来源: 台州日报 通讯员 应雨轩

  在玉环打工的30岁男子许君跟同事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未戴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结果撞上绿化带死亡。之后,许君的家属将两名共同饮酒者告上法院。近日,许君的家属获赔36856元。

  【案件由来】

  2014年7月26日晚,周华与许君相约到海鲜楼喝酒。当晚7点到9点半,两人各饮了五瓶啤酒。两人喝完酒后回到公司值班室找周文富聊天。10点半左右,三人又开始喝酒,先分饮一瓶二两半装的劲酒,后三人又各喝了两瓶500毫升的啤酒。

  当晚11点半左右,许君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次日零点20分许,许君途经玉环县玉城街道城东村路段,驶入快速车道后与道路中心绿化隔离带发生碰撞,许君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1日死亡。

  经鉴定,许君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属醉驾,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事故的形成原因,是许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责任认定为许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10月11日,许君的父亲收到周文富及其妹人道主义补偿及许君的工资三万元。

  2014年11月21日,许君的父母、妻子及一双儿女,将周文富、周华告上法院,认为两人在明知死者已经醉酒的情况下让其驾驶摩托车返回,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

  近日,玉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周华、周文富与许君共同饮酒未尽必要的提醒、劝阻义务致许君醉酒,酒后又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放任酒醉的许君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对许君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的结果,具有一定的过失,但情节轻微,应承担次要责任。许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酒后不能开车的常识,但其醉酒后仍驾驶二轮摩托车,放任危险发生,且许君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快速车道内行驶,其上述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玉环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周华赔偿34113.6元;由被告周文富赔偿2742.4元。

  【法官释法】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公民饮酒,也未禁止多人共饮。亲朋好友、单位同事共同饮酒为人之常情,亦属社会常态。饮酒者酒后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不应过分苛责共饮者,加重其生活的社会成本。

  判断共同饮酒者是否应承担责任,应结合饮酒的起因、经过、酒后处置等行为,来判断共饮者有无过错行为及过错程度。共同饮酒人因共同饮酒,使同饮者处于高于饮酒前的危险状态,共饮人之间负相互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的人停止饮酒的注意义务。饮酒会导致饮酒人酒后行为危险系数增加,故共同饮酒人相互间产生酒后控制或避免危险发生的安全注意义务。

原标题: 男子酒后“三无”驾车死亡家属起诉共同饮酒人获赔

标签: 饮酒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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