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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全市首推反家暴“人身保护令”
2015年03月18日 来源: 台州晚报

  汕头一父亲多次虐打幼子,并将孩子的遍体鳞伤照发上网炫耀;重庆一男子饮酒后用菜刀将老父亲砍伤致死;南充市一男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冲突,殴打致其死亡……近年来,家暴事件频现媒体,令人震惊的同时,引人深思。

  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解决家暴案件面临尴尬的局面。

  前两年,在路桥区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提出,要加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其中就有提到法院在审理有关家暴案件中,如何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人身安全。

  1月13日,路桥区人民法院在前期大量调查的基础上以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启动《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家庭暴力受害人最快可在48小时内获得“人身保护令”,这一反家庭暴力举措为我市首创。

  记者金珍娇

  “人身保护令”为家暴受害者添保护伞

  什么是家庭暴力?《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三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案件虽多,然而,在路桥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最后被判定为家庭暴力的寥寥无几。

  路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王军宇对此解释,一是因为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家暴的法律或法规,因此对于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没有可遵照的程序以及政策。二是受害者的法律意识淡薄,进入诉讼阶段,往往会出现无法举证的尴尬情况,导致法院裁定困难。

  王军宇介绍,反家暴“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裁定,当受害人遭受来自其家庭成员的暴力侵害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暴力胁迫、威胁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信件、电话和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及其他活动场所;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等。

  一般情况下,路桥区人民法院在收到“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后,会立即对申请人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明显倾向的证据进行审查。

  “人身保护令”分为“诉前紧急保护令”和“诉中保护令”。诉前紧急保护令,人民法院会在收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做出裁定;诉中保护令,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定。同时,人身保护令在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了“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市家暴受害者中,以妇女居多

  据市妇联的统计,2013年,全市妇联系统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渠道,共接受信访案件834件,其中家庭暴力类信访案件有225件,占了近27%。

  “家暴受害者中,妇女居多,施暴者大都是男性。”路桥区妇联副主席王玮玲说,但由于女性性格上的缺陷,大都选择隐忍不说。很多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遇到家暴,默默承受。有一些女性觉得就算部门介入调解了,等到调解员一走,还是要挨打。

  “最主要的还是法律意识淡薄,很多遭受家暴的女性都不懂怎么保护自己。她们不知道该向谁反映,或是该怎么做让自己能够远离暴力。”王玮玲说。

  近年来,路桥区采取了不少措施和办法,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此次路桥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启动,给家庭暴力受害者增加了“底气”。

  “很多人觉得自己打了老婆、孩子,法律也拿自己没办法,但是现在他们要掂量掂量了。”王玮玲说,“人身保护令”对于施暴者有很大的“震慑力”。

  面对家暴,要学会正确自救

  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虽然路桥区人民法院实施的这条“人身保护令”给家暴受害者添了一把保护伞,但启动以来,零申请率也令人忧心。

  “最主要的还是家暴受害者意识,只有勇敢地站出来,对家暴说‘不’,法律的实施才真正具有保护他们人身权利的意义。”该律师说。

  对此,王玮玲认为,面对家暴,受害者最重要的是学会自我保护。面对家庭成员正在进行的暴力行为,可以采取正当防卫,必要时大声呼救,寻求周围人帮助,阻止家庭暴力行为。另外,受害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司法所、工作单位、妇联、工会等组织求助,可以拨打相关维权热线投诉和求助,比如妇女维权热线12338。

  王军宇提醒,当遭受了家庭暴力后,受害人应当注意证据的保存,如伤情照片或病历、医疗机构检查报告,公安机关的接警、出警、询问记录或警察证言,信件、录音、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证据,加害人的悔过书、保证书等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明显倾向的证据。这些证据不仅在申请“保护令”时需要提供,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也是至关重要的。

 

原标题: 路桥全市首推反家暴“人身保护令”

标签: 反家暴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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