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1056292011@qq.com
您当前的位置 : 您当前的位置 :台州频道 > 新闻 > 民生 正文
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14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03月14日 来源: 台州晚报 金珍娇

  昨天(3月13日)上午,以“携手共治安全消费”为主题的“3·15”纪念日活动在台州经济开发区世纪联华超市门前举行。

  今年的“3·15”活动,既是新消法正式实施一周年的日子,也是市工商局与市食药监局正式合并成立市市场监管局的首个“3·15”活动。

  活动现场,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14年台州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涉及药品、餐饮、装修、汽车等多个消费领域。

  今年的案例与往年有啥不同?哪些是眼下更需要市民关注的……记者逐一罗列,律师逐条点评,给你提个醒。

  案例1

  “安全套”也有不安全的时候

  避孕套属医疗器械,然而,“安全套”就真的安全吗?去年,我市成功破获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3500余万元的制售假冒避孕套案。

  临海市食药监局接到市民举报,临海一网店所售的“杜蕾斯”安全套质量很差,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该局立即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发现这些假冒安全套来自临海一地下工厂。

  一查,才发现,制假窝点负责人彭某等人,租下简陋的作坊制作假劣安全套,并且招聘十多个员工组成客服团队,在4个网店销售。

  最终,彭某等20人落网,现场查获生产工具3台,运输车辆1辆,生产原料硅油750公斤,假冒成品“杜蕾斯”避孕套28万余只,涉案金额3500余万元。

  今年3月6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主犯彭某有期徒刑8年,其余涉案人员分别判处1至3年的有期徒刑。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婉瑛点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彭某等人被判刑,可谓罪有应得。

  案例2

  批准文号已失效护理液的包装上依旧可见

  生活中,眼药水、护理液是不少家庭的必备品。在鱼龙混杂的护理液市场中,有些商家为牟不义之财,违规销售假冒伪劣护理液产品,给他人带来了二次身体伤害。

  去年,杭州消费者向市场监管局举报,怀疑其邮购的“仙康一点清”护理液系假药。该产品标注的生产地是仙居。仙居市场监管局立即立案调查,发现该产品已不再纳入消毒产品审批和监管,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批准文号已失效。但该厂仍在产品包装正面标注国家食药监局规定的外用药标识和内容。

  2014年12月,仙居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正观点评: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3

  喜铺里的“甜蜜陷阱”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遇到结婚、搬家等喜事,不少市民都会准备礼包送给亲朋好友。在巨大市场的需求下,喜铺店生意十分红火。不过,也有一些不法商家,喜欢暗中给消费者设下“甜蜜陷阱”。

  去年4月,临海市场监管局发现一喜铺店内,销售的饼干、糖果的外包装上只有“OMS”、“HELLO KITTY”等英文名称,并未标注中文名称,此外,也未在销售的玻璃柜中张贴中文标贴。

  2014年4月,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合格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作出处罚:没收库存的“HELLO KITTY”QQ糖96斤、“HELLO KITTY”棒糖69.3斤,并处罚款15000元。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加勤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合规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案例4

  发霉月饼照卖不误老人集体投诉

  2014年9月9日,路桥管淋村50多位老人来到路桥市场监管局投诉,称他们从徐某处购买的中秋月饼有霉变现象。

  经调查,徐某在生产月饼时加水过多、贮存不当导致霉变,销售时又没有查验月饼质量。后经多次调解,徐某退还购货款9375元,并赔偿125名老人53125元,共计62500元。同时,市场监管局对徐某涉嫌生产和销售霉变月饼的行为立案查处,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正观点评:“舌头上的安全,关系到消费者人身和生命健康,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徐某销售霉变月饼,其行为十分恶劣,受到的行政处罚合法有据。

  案例5

  一款医疗器械能治百病?假

  去年,椒江市场监管局接到了多起针对“科怡康”的投诉,涉嫌虚假宣传。

  据了解,这家“科怡康”健康中心所属的台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无任何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利用发放宣传单、设置展板、现场授课等形式,向老年人高价推销医疗器械。并且,该公司虚假、夸大宣传“科怡康”中低频高电位治疗仪、电解水机的功能,使消费者产生两种器械可以治疗各种疾病误解,从而诱导消费者高价购买。

  2014年9月,该公司被处以罚款9万元。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加勤点评:根据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6

  无证销售假冒伪劣隐形眼镜

  隐形眼镜是爱美人士必备的用品,但若是长期佩戴假冒伪劣隐形眼镜,美丽恐怕将付出高昂代价。

  去年4月,路桥范某销售假冒的艾尚美、千百惠、享色SE、Carera等6个品牌的隐形眼镜。工作人员查获时,范某的隐形眼镜已经售出1.3万元。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正观点评:范某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销售假冒产品,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是正版产品,除了应承担的行政民事责任外,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还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可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案例7

  机油用半瓶卖半瓶蒙骗消费者

  2013年8月5日,温岭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替消费者更换机油过程,在实际使用量不足整瓶的情况下,而以整瓶的使用量同客户结算费用。同时,多余的机油则被其回收,拼装成整瓶后重新入库再次销售给其他消费者。

  2014年1月9日,该公司被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104687.59元、罚款11万元。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婉瑛点评:从事修理、加工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费用等真实情况。经营者不得偷工减料或者谎报用工用料,不得以次充好。对谎报用工用料的,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总额的一倍。

  案例8

  “足金”冒充“千足金”

  去年4月,临海的陈女士在一珠宝店花了近5000元买了一副千足金手链,发票上标明是含金量为99.9%“千足金”。不过,当陈女士找到懂行的人查看真伪之后却发现,自己购买的并非“千足金”金饰,而是含量为99%的足金首饰。

  由于多次找珠宝店协商无果,陈女士向临海消保委投诉。在工作人员的调查协调下,珠宝店向消费者退还当初的费用,并赔偿了近15000元货款。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婉瑛点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应当真实、全面,本案临海某珠宝专卖店对手链的质量作了虚假宣传,根据消法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

  案例9

  一辆车收两笔手续费

  如今,大部分汽车销售公司都会有“一条龙”的购车贷款业务。优质、便捷的服务态度下,不少消费者有时并不清楚担保服务的具体费用,而这也往往让一些不法人士有机可乘。

  去年,温岭某消费者购买了一辆车,在支付了首付之后,剩下费用由担保公司做按揭实行分期付款。当时,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在向消费者介绍按揭贷款担保服务时,多收了一笔手续费。

  事后,消费者在核对相关信息时,发现当初销售人员所讲的费用与资料上的数据对不拢。经温岭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该担保公司在收费标准外,擅自多收了手续费。

  2014年7月16日,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9164.17元的处罚。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加勤点评:由于服务者向消费者虚假陈述担保服务的相关费用,且额外收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消费者也可另行向服务者提出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案例

  10

  品牌油漆原来是假的

  新房装修,最头疼的便是选购各种装修材料,特别是油漆,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会给身体健康带来影响。

  去年9月,王某从经销商奚某处购得“立邦美得丽乳胶漆”用于新房装修,使用后发现墙面和屋顶出现大面积剥落现象,怀疑油漆系假冒。

  经天台市场监管局主持调解,奚某赔偿王某油漆返工费25000元。鉴于奚某在相关证照到期后仍在继续从事油漆及相关辅料销售的行为,2014年12月,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处罚。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正观点评: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未经其授权,不准任何人假冒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一旦构成侵权,将既要受到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又要依法赔偿权利人的相关损失。

原标题: 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14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标签: 市场 消费 监管 公布 案例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分享到: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台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电头。新闻爆料:0576-88906060,投稿邮箱:1056292011@qq.com

Copyright © 1999-2013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