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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阻挠另一方抚养孩子妻子最终仍取得抚养权
2015年03月06日 来源: 台州晚报 通讯员 叶菲 赵敏丹 记者 包斌斌

  夫妻闹离婚,女方将孩子“藏”起来,这是否会影响其争夺抚养权呢?近日,三门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民事案件,最后法官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并由男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抚养费46600元。

  结婚半年后感情破裂

  2006年,申女士和叶先生在福建打工时相识,2007年2月9日两人喜结连理,婚后申女士随丈夫居住在台州。岂料生下儿子半年多,二人感情出现裂痕。

  申女士称,二人虽是自由恋爱,但从相识到结婚时间不长,自己对叶先生了解不够,且双方性格不合,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申女士忍无可忍便带着不满周岁的儿子回了河南老家,这一去就是5年。期间叶先生曾数次赶赴河南看望儿子,但双方关系非但没有修复反而更加恶劣。

  两度起诉离婚并夺子

  2013年9月,申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两年后,申女士再度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争取儿子的抚养权。

  庭审中,申女士称儿子一直跟随她在郑州生活,如今已上幼儿园,母子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被告自2010年初见过儿子,之后便未再见过,至今也未支付过抚养费,因此儿子跟着她生活对其健康成长更加有利。

  叶先生辩称,2010年那一次,他是偷偷跟着原告才看到了儿子,自己几次去郑州看望儿子,原告都故意把孩子藏起来,导致他一直未能见到儿子。现在他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儿子归他抚养。

  从“子女本位”出发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

  本案焦点为婚内一方有阻扰另一方直接抚养孩子的过错行为,这是否导致判决离婚时其自身抚养权受限?法官表示,抚养权的争夺战中,孩子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主体,不能为了救济非阻挠者的民事权利,或是惩罚阻挠者的不法行为,而影响了孩子的权益。

  本案中,原被告的儿子长期随母亲生活,如果贸然改变抚养现状,显然对于孩子不利。虽然这种情况一定程度上是由申女士阻扰造成的,但叶先生此前也未及时行使改变现状的权利。因此,法院从有利孩子今后生活、成长的角度判决孩子由其母亲申女士抚养,并由男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抚养费46600元。

原标题: 婚内阻挠另一方抚养孩子妻子最终仍取得抚养权

标签: 抚养 孩子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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