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的黄先生、叶先生、郦先生之间的债务数目虽不多,但存在债权转让,搞得有点复杂。
几年前,三门的叶先生做生意需要资金,向黄先生借款4万元。2014年11月,黄先生将该4万元债权转让给了郦先生,同时还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当天,郦先生就将协议书通过顺丰速运邮寄给叶先生,并电话告知叶先生相关事宜。之后,郦先生向叶先生催讨归还该笔款项,叶先生没有理睬,为此,郦先生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
庭审时,叶先生表示,他与黄先生的账已结清了,其中他通过亲戚归还对方1万元;剩余的3万元,由于黄先生欠案外人杨女士3万元借款未归还,杨女士不久前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他,“我与杨女士还签了协议,所以这3万元的债权债务可以互相抵消,我没欠黄先生钱。”
健跳法庭办案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虽然叶先生与案外人杨女士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未通知债务人黄先生,即未履行告知义务,故该份债权转让协议不对黄先生发生效力,因此,法庭对叶先生抵销债权的主张未予支持。2月6日,三门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原告郦先生的请求获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公众,如果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但联系不上债务人,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履行告知义务时,可以通过公告或是诉讼的途径,向债务人告知债权转让事宜。
原标题: 签了债权转让协议就可抵销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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