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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开展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督查
2015年02月16日 来源: 台州日报 记者洪雨成

  2月15日,市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在椒江、黄岩、路桥三区及台州经济开发区展开督查,重点检查烟花爆竹禁限新规宣传情况。

  当天上午,记者跟随检查小组看到,市区主要公交站牌、公众场所电梯口、居民小区主要出入口、宣传栏等处,都已张贴烟花爆竹禁限海报,上面清楚写明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是:农历十二月廿五日至次年正月初八,以及农历正月十四、十五两日,其他时段都禁止燃放,范围覆盖市区全部(椒、黄、路三区和开发区)。海报上,“违放烟花爆竹要拘留”的字眼格外醒目。

  在椒江枫南小区,2300份公开信已发放到户。在景元路一烟花爆竹销售点内,检查人员询问店主允许销售和燃放时间,都得到了正确回答。店内除张贴禁限海报、通告与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外,还向前来购买的市民发放提醒小纸条。该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表示,椒江印制了16000多张提醒纸条,要求全区烟花爆竹销售点发放。同时,该区各机关单位干部签署了公开承诺书,保证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市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全年禁止燃放的区域共十类,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以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以内,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围墙外侧50米以内,风景名胜区域、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党政军警、人大、政协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以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方。

  根据新规,在禁限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原标题: 市区开展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督查

标签: 烟花爆竹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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