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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截屏,也是呈堂证供
2015年02月12日 来源: 钱江晚报 通讯员北璎 记者周文丹

  日常聊天、工作交流中,微信、QQ、邮件等早已成了必不可少的工具。可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内容能成为诉讼证据吗?

  2月4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

  日前,北仑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特殊的欠款纠纷案。说它特殊,是因为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把微信聊天记录也作为证据提交到了法庭。

  这也是自2月4日“新民诉法解释”颁布后,宁波判决的首例微信证据案。

  微信上谈工作

  工程款付完后还在上面留了言

  去年年底,王某被一家建筑公司告上了法院,纠纷起于一个装修项目。

  去年4月,建筑公司承包了王某的一个施工项目,双方签了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工程款支付方式等。

  整个工程款为30万元,这笔钱将分四次支付。至于支付方式,合同约定了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支票方式给公司,二是将工程款直接给公司财务人员。

  合同签完没多久,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给王某发了条微信,“我把账号发你,钱打到这个账号就可以,请确认下。”随后,工作人员还用微信拍了银行卡的照片,传给王某。“好的,收到。”王某回复。

  此后,前三笔工程款,王某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钱转到了微信上收到的卡号里。

  可就在去年年底,建筑公司把王某告了。原来,直至工程结束,建筑公司还未收到10万元的尾款。

  王某解释,是他亲手把尾款以现金的方式,交给了工程项目经理。“尾款10万元,我已经付给项目经理了。”最后一笔钱结清后,王某还在微信上给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留了言。

  由于微信沟通比较方便,王某也常跟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微信上询问工程进展等细节。

  看到王某说尾款已付清的留言后,对方也很快在微信上回复“知道了。”

  不过,至于最后这笔钱,项目经理有没有交给建筑公司,王某并不清楚。当然,实情是,建筑公司最终并未拿到这笔10万元的尾款。

  开庭时

  被告提交了微信截图作为证据

  知道自己因为10万元尾款的事被告了后,王某觉得很冤。“钱我都结清了,还给对方在微信上留了言,他们也看到的啊。”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案子开庭前,王某提交了证据,有前三次的银行转账存单,还有微信聊天截图等。

  到正式开庭的日子了,王某提交的微信截图,也被拿到了庭上。截图上,可以清晰看到王某和另一个微信账号的聊天记录,记录上显示的银行卡账号也与王某的汇款账号相吻合。

  对于微信的真实性,其实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异议,争议出现在最后尾款的留言上。原告称“回复‘知道了’只是表示知道被告把钱给了项目经理,不代表他们认可这种支付方式。”被告则觉得,既然你回复了“知道了”,而且他也确实付了钱,就意味着这笔款项已经了结了。

  法院采纳微信证据

  但被告仍输了官司

  “双方对微信真实性没有异议,‘新民诉法解释’也明确了微信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因此,法官最终也采纳了微信证据,认定双方在第一次用微信约定了工程款要付至指定账号时,即视为双方对合同内容做出了变更。

  但在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王某在未提前告知并征得对方同意前提下,突然改变了支付方式,把钱用现金方式交给了项目经理。

  在法庭上,王某解释,这么做是因为他与这名项目经理还有其他合作,贪方便就一并把钱给了他。

  即便如此,法官仍认为,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常理,因此最后还是判决被告王某要重新向建筑公司支付10万元尾款及违约金。

  法官提醒:

  要用到电子证据时,最好提前约定

  近年来,无论在日常聊天还是工作交流中,都会大量地用到QQ、邮件、微信等电子工具。在法院,也陆续出现了与这些电子工具相关的案件。

  可这类信息究竟能否被用作诉讼证据,该如何采纳,一直是个难题。一来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二来法官也无法确认电子证据是否有经过处理。

  直到2013年1月1日,新的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这才为QQ、邮箱等电子数据正了名。当时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

  今年2月4日颁布的“新民诉法解释”,则对可以作为民事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的范围,做了更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尽管‘新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但此类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很容易受到质疑,信息内容也易遭到篡改。”本案经办法官建议,当事人在签合同时,最好能做个约定,明确某个微博或微信等账号为其所有,表明该账号的发声即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原标题: 微信聊天截屏,也是呈堂证供

标签: 电子证据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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