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温岭城北的吴先生手拿一张皱巴巴的快递单来到当地工商所投诉,“我的鱼干被快递公司扔了”。
快递单显示寄送时间竟是2014年6月11日。为何半年后才来投诉?吴先生说,他之前在云南做生意,怕电话投诉说不清楚。原来吴先生去年7月4日托人从老家温岭寄了20多斤价值1300元的各种鱼干至云南盈江县,但半个月过去依然未收到货,查询后发现快递已至云南昆明却又退返温岭,但温岭亲人说并未收到退货。于是,吴先生致电快递公司,不料送货员竟回复“你的鱼干臭了,已经扔了”。吴先生认为鱼干在途中“奔波”10多天,不至于会发臭,即使臭了要扔也得告知本人,他先后给快递总公司打了近20多个投诉电话。
消保人员仔细查看吴先生提供的快递单,发现上面寄件人、收件人等信息均是双份的,一个是机器打印的,寄往齐齐哈尔,另一个是鱼干寄运信息,手工填写的,收件人地址栏已看不清。因此,消保人员断定快递公司可能疏忽地将一张快递单误用了两次,这得到了快递公司的承认,吴先生手中的“2014年6月11日”单子应属寄往齐齐哈尔的那单。
消保人员表示,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以及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无论是否成功投递托寄物,快递公司都应事先通知吴先生,而不该擅自处理交寄物。经调解,快递公司赔偿吴先生财产损失1300元。
据了解,近年来快递纠纷屡见不鲜,但消费者成功维权获全赔的案例不多。消保人员提醒消费者要做到:“尽心”,快递单上的信息要仔细填写,贵重物品尽量保价,并及时上网查询运单物流信息;“尽早”,维权纠纷发生时应尽快尽早进行投诉,因为很多维权投诉是有期限的,比如《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期限为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
原标题: 快递单一单两用鱼干遭任性嫌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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