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2013年7月18日下午5点左右,王先生开着电动车回家,途经某村路段时,张先生驾驶着一辆铲车刚好自西向东倒车。王先生想要避开铲车,但却由于处理不当导致自己摔倒在地,随后被正在倒车的铲车碾压,受了伤。
随后,当地交警处理该事故时认为,张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在驾驶工程铲车倒车时未确认安全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因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王先生驾驶电动车时采取的措施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王先生经过治疗出院后,即向相关部门递交了调解申请,要求张先生赔偿此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车损等共计8万多元。因为张先生所驾驶的工程铲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王先生提供的相关医疗票据、伤残鉴定书及公安交警事故处理认定书,并通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张先生所驾驶的铲车所有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不扣除交强险部分),王先生则承担次要责任。
分析
特种车指的是用于各类装卸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厢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从上述概念可以得出,特种车辆一般不以通行为其主要使用目的,本案涉及的工程铲车应属于特种车辆。
而我国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本案所涉及的工程铲车,自2008年后该类车辆管理机构的国家安全监察部门和交通部门,都未明确管辖范围,故此类车处于管辖机构不明确状态。同时,对于该种车辆是否应投保交强险,交通部门也未做强制性规定。
工程铲车等特种车辆的工作任务与作业场所有其特殊性,并非以在道路上行驶为主,即如果其在工程作业中至人受害,应使用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来确定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如果其在道路上行驶时或是非作业场合下至人受害,而该特种车辆又未投保交强险,在处理时大都是不扣除交强险部分,各方直接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在该案例中,张先生驾驶的工程铲车(学名装载机),在非场内环境下由于安全措施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害时是否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例》?对此,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张先生所驾驶的工程铲车虽为特种车辆,但也属于机动车,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认为在责任分摊上应将交强险计算在内。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被申请人张先生所驾驶的工程铲车属于特种车辆,基于其车种作业用途的特殊性,也无明文规定强制投保交强险,在裁判时不应将交强险计算在内。
审议部门认为,在该案例中,该特种车辆虽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但基于目前保险公司对此类车辆不承保的情况,及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在赔偿范围122000元之内,应不分比例地由车辆方承担赔偿责任,超过此范围的再按责任比例来分担。
提醒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面。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交强险”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提醒各车主们需留意交强险有效期限,及时投保,避免因为交强险过期被处罚,切不可为占小便宜,而吃大亏。
原标题: 工程铲车在非作业情况下发生事故适用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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