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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合同能解除吗?
2015年01月20日 来源: 台州商报 程露佳 整理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

  一方却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案例简介

  甲银行持有台州某家公司(下称丙公司)2000万股法人股权。2010年11月,甲银行依法定程序与乙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将上述股权有偿转让给乙公司,并同乙公司一起到某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之后,受让人乙公司却未能依约向转让人甲银行支付2000万股股权的受让对价。甲银行多次要求乙公司支付受让对价,但乙公司均因经营困难而表示无力支付。

  甲银行认为:2010年11月,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甲银行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丙公司2000万股法人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银行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否则,甲银行有权解除合同。该合同还对其它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但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签订后,甲银行依约将其所持上述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并到某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将上述股权全部过户到乙公司名下。但乙公司未能按约定向甲银行以现金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乙公司受让的上述2000万股法人股权,经过分红配股,以及支付丙公司股改对价后,该法人股权应增至2038万股。

  经过多次追索、协商、谈判,乙公司终于在2012年3月同意向甲银行返还全部股权,同时商定以仲裁裁决方式解决争议,以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方式办理过户手续。在乙公司的配合下,甲银行向有关机构提出了申请。其请求为:(一)解除乙公司和甲银行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二)乙公司向甲银行返还2038万股丙公司法人股权并过户至甲银行名下;(三)乙公司承担本案所需费用。

  对于甲银行的请求,乙公司没有发表答辩意见,表示予以认可。

  案例分析

  审议机构认为:甲银行与乙公司于2010年11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因为乙公司未按约定向甲银行支付股权转让款,所以根据该合同第三条关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乙公司以现金方式向转让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否则,转让人有权解除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审议机构认为,该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甲银行可以解除合同,甲银行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甲银行要求乙公司返还2038万股丙公司法人股股权并直接过户到甲银行名下的请求理由成立,且乙公司没有异议,审议机构应予以支持;同时,本案纠纷产生的责任在乙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本案所需的费用由乙公司承担。根据上述意见,审议机构裁决如下:

  (一)解除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二)乙公司向甲银行返还2038万股丙公司法人股股权并直接过户到甲银行名下;

  (三)本案所需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原标题: 他们的合同能解除吗?

标签: 合同 解除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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