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7月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14年12月23日,我市召开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对《台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修订完善,并原则通过。
会议决定将2009年12月出台的《社会养老保险》改为《台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并对部分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昨日,记者从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基本养老保险》已于1月9日正式印发实施。2009年版《社会养老保险》废止。
据悉,此次修改的基本原则是在依据省相关文件硬性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现状,在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待遇领取条件、个人账户继承等方面进行调整和补充。对此,本报对新的《基本养老保险》进行了解读。
《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变化
增设2500元的缴费档次
据介绍,国家和省里设置了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1500元、2000元2个档次为新增设),同时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缴费档次。
根据我市2009年版《社会养老保险》,我市原有100元、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500元、1900元8个缴费档次,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新版《基本养老保险》在保持原有缴费档次不变的情况下,再增设2500元缴费档次。
调整部分缴费档次补贴标准
《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对参保人员的政府补贴标准为:选择1、2、3档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4、5、6档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选择7、8档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
《基本养老保险》做出调整,对选择1、2、3档缴费的,每人每年分别补贴50元、70元、80元;对选择4、5、6档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对选择7、8、9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参保人员死亡后补贴部分也可继承
《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则规定,在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均可依法继承。
《基本养老保险》主要亮点
注重多缴多补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具有台州市区常住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为了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强化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在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财政补贴标准上,原有的8个档次的缴费补贴,都分别有所增加。
统筹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明确了针对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方法,即在转入新参保地后按照当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而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在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针对个人账户的维护,《基本养老保险》提出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方式,将原本参考央行公布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的方式改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每年结息一次。
细化待遇领取
城乡居民养老金仍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将基础养老金部分的月标准从60元提高至100元。全省基础养老金标准超过市区的,按全省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
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其中,缴费年限16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
相比之前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明确提出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应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完善制度衔接
对于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其老农保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享受,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再重新计算。
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当地的各档次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数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参保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
需注意的是,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参保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还规定,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而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扶、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的待遇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原标题: 新增缴费档次提高补贴标准参保人员补贴部分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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