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对银行申诉,被申请人辩称:自己在空白合同上签名,
没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因此不算数;可《合同法》规定——
提示:当事人在看合同时务必认真审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
不仅要留意“QS”标志
更要查看“QS”编号
你知道如何辨别
“QS”标志吗?
现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购买食品时,都会查看外包装上是否有“QS”标志,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QS”。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因此,有些不具备生产许可资质的食品厂家,为了取信消费者,竟然在包装材料上随意印刷“QS”标志来欺骗消费者。那么,食品包装上的“QS”标志都是真的吗?当然不是。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在专项行动中发现了两起冒用“QS”标志的案件。
在检查中,巡查人员发现有一种月饼的标签字体较小,但粗看之下,巡查人员并未发现不妥,“QS”标志、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许可证编号等这些《食品安全法》规定必须写明的内容,上面都有,但巡查人员仔细辨认后发现该月饼包装上的许可证编号并不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0000 0000 0000”形式,而是“卫生许可证:浙卫食证字(2007)第330782100041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2009年6月1日起停止发放卫生许可证,由食品生产许可证(QS)取代。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四年。”巡查人员说,2009年6月1日前取得的许可证在2013年6月1日之后便无效了,所以2013年6月1日之后生产的食品,不可能使用卫生许可证。
经过仔细查问,该月饼销售者不能提供相关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质检等证明,外包装标签上的“QS”标志是伪造。对此,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严肃教育和处罚,并通过信函告知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那么,消费者又该如何辨别“QS”标志呢?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说,有些不法厂家有时会在食品外包装上印上“QS”标志,但不写明QS编号或者伪造虚假的QS编号,企图蒙骗消费者。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不仅要留意‘QS’标志,更要查看‘QS’编号。”该工作人员说,有疑问的消费者可以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也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在网页上输入QS编号进行查询,查看该编号是否和企业产品相对应。
案例简介
台州的张三(化名)因房屋需要装修,向一银行申请贷款。
2011年3月8日,银行与被申请人张三签订了一份《个人最高额贷款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以两被申请人(两被申请人系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地产为抵押向银行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额度为8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3月8日至2013年3月7日。
2011年6月13日,银行与两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个人贷款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800000元用于房屋装修,贷款年利率为5.31%,贷款期限自2011年7月13日至2013年7月13日止。另外,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该笔借款为最高额借款(担保)项下的借款。
合同生效后,银行依约于2011年7月13日将发放的贷款800000元直接划入与被申请人合同约定的账户中。截至2013年7月13日,该笔贷款已到期,被申请人仅归还了11期借款利息,尚欠银行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4001.35元(借款到期后,某银行在被申请人的账户扣收到利息600.56元)。
经过银行催讨,两被申请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实现债权,银行支付了30000元的律师代理费。银行认为两被申请人极不诚信的行为给银行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依法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没有达成借款合意。
申请人某银行认为,被申请人为向申请人申请贷款,签署了授权书,授权申请人查询其信用信息,并向申请人提交职业收入证明书,与申请人工作人员面谈并签署面谈和核实记录,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提款申请书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申请表上签名,这表明被申请人有借款的意思。随后,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个人最高额贷款借款(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取得《他项权证》。2011年7月13日,被申请人还与申请人签订《个人贷款借款(担保)合同》,明确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利息等内容。上述这一系列行为,充分证明双方所签订的两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合同签订以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借款800000元打入被申请人张三的银行账户,张三却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日期到期后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申请人张三则辩称,自己是在空白合同上、空白申请书上签名,对具体的合同条款没有阅读过,双方实际上对合同主要条款并没有达成借款合意。而且他自始自终都没有收到申请人的800000元借款,该款项所入的银行卡并非自己办理。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一份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承诺阶段。除此以外,合同成立还需要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且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本案订约主体符合合同的成立条件,但双方对主要条款协商一致问题上持有不同意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是在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前提下订立合同,而被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签字,所以审理机构认为双方是在对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合同,符合合同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贷款借款(担保)合同》、《个人贷款借款(担保)合同》均符合合同生效要件,且抵押财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约定的利息和违约条款中的罚息标准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标准之内,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在借款后未按约归还贷款和支付利息,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机构最终作出了支持申请人请求的决议。
细节提示
1.《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一旦签字或者盖章往往意味着合同的成立,所以对合同内容的认真审核尤为重要,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看合同时务必认真审查,以免遗漏重要信息,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对合同义务的履行需自觉,一方履行义务需针对另一方合同当事人,如委托他人代办、代领等,需及时告知另外一方当事人。
原标题: 签了字或盖了章就意味着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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