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提示保险消费者——
其中,一则案例系本报刊登的“天安财险无理拒赔商业车险”的新闻,引起了浙江保监局关注,随后展开调查。经查实后,浙江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开出了20万元罚单
1月4日,中国保监会通报了5起近两年查处的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内容包括虚假宣传、违规宣传、误导销售、滥用免责条款等,本报2013年5月刊登的一篇维权报道也在其中。
对于中国保监会公布的这5起典型案例,业内人士表示“多数纠纷还是因对保险条款理解各异才发生的”,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前,要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所了解,做到理性消费、心中有数。
公司滥用免责条款无理拒赔商业车险
此番中国保监会通报的5起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涉及利用产品说明会虚假宣传、银保渠道使用违规宣传材料、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理财沙龙误导销售、保险公司滥用免责条款无理拒赔商业车险和汽修单位利用代理理赔制造假赔案。
其中,保险公司滥用免责条款无理拒赔商业车险的案例,系本报2013年5月28日维权版面报道的《6000元修理费,保险公司只赔2000元》一文。
这起案例说的是,临海柯先生的吊车在行驶过程中擦到停在路边的小轿车,吊车车主负全责,需要赔付小轿车6000元的修理费。
但当柯先生拿着事故责任认定书、修理单等资料去天安保险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表示只能承担2000元修理费,原因是吊车的驾驶员没有操作证,所以他们不能赔付商业险部分。
柯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有些牵强。他说,吊车上一直配有两名工作人员——驾驶员和操作员,驾驶员虽然没有操作证,但具备A2驾驶证,可驾驶吊车等特种车辆,保险公司不应以此作为拒赔理由。而且,公司仅口头告知拒赔决定,并未出具拒赔通知书。最终,经本报维权记者调解,这一事件得到解决,柯先生的权益也得以维护。
文章刊出后,浙江保监局随后展开调查。浙江保监局经查实并认定天安财险台州中心支公司存在未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以及未按规定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等问题。对此,浙江保监局对天安财险台州中心支公司罚款20万元,对天安财险台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天安财险台州中心支公司理赔服务部副经理警告并罚款2万元。
因双方对免责条款理解各异引起的纠纷频发
记者了解到,事实上,像柯先生一样,因为免责条款引起的理赔纠纷,每年都有发生。台州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叶明切介绍说,保监会通报的5起案例中的前3起案例,近年来在我市已近乎绝迹,“多数纠纷是因为对保险条款理解各异才发生的”。
“这些年,省保监局对保险行业的管理越来越严格,虚假宣传保险产品、利用银行理财沙龙误导消费者等原先存在的消费陷阱已难觅踪影。”叶明切告诉记者,比如,现在只允许省公司以上级别的保险公司印发宣传材料,而且宣传材料还得在保监会备案,这就从管理上杜绝了地方公司使用违规宣传材料的现象。
在叶明切接触的各类纠纷案件中,因为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对免责条款理解不同,因此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业内一直存在车险理赔难的问题,十有八九是因条款争议产生。”叶明切说,比如,同样是进水引发的发动机损坏,事故原因不同,消费者的理赔结果也不同,“如果是投保人自己操作导致发动机进水,就属于免责条款范围内”。
其次,因为消费者对保险细则不了解,导致的合同纠纷也不少。“不少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前,对保险产品的细则了解不够仔细,或者过分听信推销人员的说辞,而导致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叶明切说。
另外,针对现下理财型保险产品大行其道的现象,叶明切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此类保险时需谨慎、理性地购买。“一般建议先买保障型的保险产品,若还有余力,则可购买理财型产品。而购买此类产品时,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经济状况,确有切身需求,再购买。”
同时,叶明切表示,当保险纠纷产生时,消费者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起诉,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标题: 警惕保险推销中的种种“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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