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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梗塞患者突发脑出血死亡院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12月23日 来源: 台州日报 通讯员 王莉萍 王 卉

  【案情简要】

  今年3月13日晚上,家住黄岩平田乡黄毛山村的卢老兵自觉头晕不舒服,被家人送入北洋中心卫生院就诊。次日凌晨,卢老兵突发脑梗塞、脑出血,虽经卫生院及时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怀疑院方医治不力,应对卢老兵的死亡负全责,于是纠集了20多名亲属到卫生院闹事。

  【调解经过】

  2014年3月18日,卢老兵的女儿卢启红及其家人来到北洋司法所申请调解,她的情绪有些激动,手里还握着一份《夺我父命公理何在》的自白书。调解员一边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一边开展调查。死者家属坦言,卢老兵年事已高,平时有“三高”缠身,有时也会出现头晕不舒服。3月13日傍晚,卢老兵觉得头晕头胀,所以家人赶紧把他送入北洋中心卫生院治疗。但是没想到才隔几个小时,好好的人说没就没了,实在不能接受。总之,人是在卫生院医治过程中死亡的,卫生院就该付全责。

  3月24日上午,司法所召集双方代表进行调解协商。死者家属依旧坚持院方负全责的意见,要求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院方认为:14日凌晨,卢老兵突发脑梗塞,急需注射血栓溶解针剂,院方按照临床经验适用针剂计量,在注射针剂前已经把风险跟家属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并取得患者家属的书面同意后才对患者进行注射。尔后患者出现脑出血的意外情况,院方也对其进行了及时抢救,因此,院方对卢老兵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责任,也就谈不上补偿。

  调解员随即将双方分开,“背靠背”做工作。对死者一方,调解员提出,既然医院是按脑血栓疾病的常规抢救措施进行施救,不存在医疗事故,是不是可以考虑降低院方的补偿标准。对医院一方,调解员提出虽然在抢救程序上不存在过错,但是建议院方可以从风险共担的角度考虑,适当给死者家属一些经济补偿。院方最终答应补偿给对方1万元,死者家属一方考虑后表示同意。一场医患风波终于平息。

  【案例点评】

  本案依据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医务人员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本案中,医护人员已经向患者说明了注射血栓溶解针剂的风险,并且取得了患者家属的书面同意,也就不存在医疗过错,在法律层面上不存在赔偿责任。同样,《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佐证了这一点“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本案中,虽然院方在法律层面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从体恤死者家属层面考虑,院方做出了让步。

原标题: 脑梗塞患者突发脑出血死亡院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 患者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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