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认定难,是民间借贷纠纷在司法审判中的难点之一。
在诉讼过程中,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款项交付、利息支付、借款归还等事实,出借人与借款人各持说法,争议较大。常见的有:仅有借条而缺少出借款交付凭证;借款人以现金偿还借款,或者通过银行汇款给第三方,没有要取收据或者要回借据;双方当事人有多笔借贷,前债未了,又生新债,款项往来多,当次借贷的债是否还清难以确定。
法官提醒,避免纠纷发生,请记住“经济往来,全程留痕”。特别是出借人(或借款人)口头或非正式通知你,将钱支付到第三人的账户,要谨慎对待,要求对方在借条上注明或出具委托手续。
借款人要求出借人
把借款汇入第三方账户
案例一
之前,张某和李某一直有正常的借款来往。去年,张某起诉李某,要求归还借款145万元。
张某说:“李某向我借钱,我让其先打借条,那时,李某准备外出,我还是在他上飞机前拿到借条的。按照他的意思,第二天我把钱汇到了他指定的一个人,即陈某的账户。”
李某则辩称,借条确实是他写的,但至今还未收到借条中所称的145万元借款,而他与第三人陈某也不熟悉。
案例二
贺某,舟山人,曾从事船舶买卖;应某,温岭人,从事中介生意。
一天,贺某带着400万元订金去买船,但生意没谈成。贺某考虑把这笔钱借出去,和他一起的应某说可以帮忙物色一家牢靠的企业。
几天后,应某给贺某出具了一张400万元的借条,贺某就把钱汇入温岭松门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乐某的账户。
可一年时间到后,约定的利息一直没有兑现,本金也要不回来。于是,贺某向法院起诉了应某。
应某答辩称,他出具的借条是真实的,但贺某的钱汇到其他人的账户,与他无关。“我问你借款,你应该把钱打到我的账户。你随便把钱打到别人的账户,就算我借的,肯定是说不通的。”
法官点评
这两个案例,出借人手中都有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且借款人都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法院对其判决不同。第一个案子,出借人张某败诉;第二个案子,出借人贺某胜诉。
法官说,这两个案子,其中的一点事实很清楚,借款人称借条写了但未收到借款,出借人也承认没有将借款直接交给借款人。也就是说,双方已达成过借贷意向,争议的焦点是借款是否实际交付。
第一个案子,出借人张某说:“我已把钱支付给了你指定的第三人。”而借款人李某说:“所谓的第三人我不认识,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在李某出具借条的第二天,张某确实往第三人的账户汇入一笔钱,不过,数目是165万元,而不是145万元。而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委托陈某收款或要求将款汇入陈某账户,且汇入陈某账户的款额与出具借条的数额不符。因此,法院驳回出借人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个案子,出具借条的应某承认借条是他写的,但坚称一直没收到400万元借款,而出借人贺某说,他按照借款人应某的指示把钱汇给第三人乐某。这种情况下,如果贺某提供不了直接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他将面临诉讼一方“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好在,贺某向法庭提供了担保人曾写给他的一封信,内容是关于这笔钱的事。正是因为有了这份直接的书面证据,加上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佐证,出借人贺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出借人要求借款人
把还款汇入第三方账户
案例
钱某,在温岭开投资咨询公司;李某,生意人。去年,李某手头资金周转有点紧张,他向钱某借了150万元,约定利息每日3000元(月利率6%)。
今年,钱某起诉到法院,称李某欠他150万元本金及利息(月利率1.5%)。李某觉得很冤,他说大部分的钱都已经还了,余款只有10多万元。李某说,借来的150万元利息较高,本金及利息都是半个月或者一个月一次,分期汇给对方。不过,这些钱李某不是汇入钱某的账户,而是按其要求,汇到陈某的账户。
李某说,他知道陈某是钱某的合作人,才放心把钱汇过去。而钱某一口咬定,他与陈某并不认识,李某根本没有还过钱。
法官点评
这个案子,经法院查证,出借人钱某的账户与第三人陈某的账户,曾相互多次有过资金来往。由此,借款人李某所说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最后,法院对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款额给予认定,而现金交付部分因缺乏依据没有被认定。
此外,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约定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息和罚息),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从本案的偿还情况看,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出限度三倍多,对于超出的那部分利息,法院依法在本金中予以扣除。
向第三人交付借款的效力认定
法官说,借贷合同成立生效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借款的实际交付。
民间借贷作为典型的实践性合同,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决定了借贷合同是否生效。出借人向借款人直接交付借款是民间借贷履行过程中的常态,但基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或者囿于客观环境的限制,出借人向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交付借款亦时有发生。在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如出借人未将款项直接交付给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认可的特定第三人,则借贷合同不生效。
那么,把钱交付给第三人时,要注意些什么细节?
法官表示,如果出借人仅凭借款人(或借款人凭出借人)口头或者非正式的通知,就将钱汇入第三人的账户,风险就比较大,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能就无法证明双方的交付借款事实。当你借款或还款时,被要求直接现金交付或银行转账到第三人的账户,一定要做好规范的手续,比如要求对方出具第三方的委托证明、在借条上写明第三方的姓名和账户。
原标题: 汇入第三方账户,请慎之
看台州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台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电头。联系电话:0576-88906060,投稿邮箱:1056292011@qq.com
台州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