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1056292011@qq.com
您当前的位置 : 您当前的位置 :台州频道 > 新闻 > 民生 正文
乘公交摔成四肢瘫痪女乘客索赔53万
法院:客运公司承担八成赔偿责任赔偿33万
2014年11月30日 来源: 温州网 记者 黄云峰

  乘客上了公交车,正掏钱准备买票时突然摔倒受伤。交警认定,乘客和客运公司都没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意外原因造成该事故。那乘客的伤该由谁埋单?日前,苍南县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客运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

  掏钱准备买车票

  不慎摔倒

  今年60岁的修某是苍南本地妇女。去年11月25日下午,苍南县灵马客运有限公司的一辆城乡公交车途经灵溪观美三美北路路段时,刚上车不久的修某掏钱准备买车票,不慎摔倒受伤。

  修某后来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46天,共花去医疗费9万多元。经诊断,修某为颈髓损伤。今年6月23日,伤势鉴定显示,修某因事故造成四肢瘫痪,伤残等级为四级。

  今年7月31日,修某以公交司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她在车内摔伤为由,状告灵马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万余元。

  争论焦点

  乘客有健康原因客运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灵马公司辩称,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修某是在站立时摔伤,事故的发生是她自身原因造成。该公司提供了车内监控录像作为证据。另外,灵马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事故发生与修某伤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

  受法院委托,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于今年11月10日作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显示,修某本身有颈椎退行性变的病理改变,而本次事故的外力作用使她原有颈椎退行性变的临床病理损害加重,进而导致颈髓损伤,出现四肢肌力下降等症状。综合分析认为,她颈髓损伤,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外伤系主要作用。

  法院审理认为,修某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害,司法鉴定认定,她受伤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灵马公司应对她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考虑到修某本身有颈椎的健康原因,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外伤参与度,酌情认定灵马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80%的赔偿责任。

  乘客还没有买车票旅客运输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灵马公司认为,发生事故时修某还没有支付车费,她和该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不成立,公司不该赔偿。如果合同成立,灵马公司已经投保承运险,也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修某上车时,双方的旅客运输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至于修某是否购买车票,不影响合同生效。灵马公司主张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是该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灵马公司可以另行起诉主张。

  经苍南法院认定,修某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合计41万余元,灵马公司应承担80%,即33万余元,扣除已赔偿的4万元,还需赔偿29万余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灵马公司赔偿修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万余元。

  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杨守票

  运输中旅客伤亡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在涉及对旅客的人身安全保护上,《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根据此规定可以认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承运人只要在从事运输的过程中导致旅客人身伤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以承运人是否具有过错为考察要件。(以上为法官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原标题: 乘公交摔成四肢瘫痪女乘客索赔53万

标签: 公交车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赵静
分享到: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台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的电头。联系电话:0576-88906060,投稿邮箱:1056292011@qq.com

Copyright © 1999-2013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