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凌晨0时30分左右,龙湾区永兴街道永裕路163号路段发生一起轿车碰撞13辆私家车的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时,肇事司机已经不见踪影。警方称,肇事车辆并非肇事司机所有。车主称,没有把车借给肇事司机,是肇事司机擅自开走车。
被撞车辆
路边的车被撞得爬上了人行道
记者昨天在事发现场看到,多辆停在路边的私家车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停在永裕路163号门口的一辆银色现代跑车,右侧车头严重损坏。据附近居民介绍,这辆跑车原本车头朝东停在路边,被撞之后车头爬上了人行道。
市民方先生住在永裕路中轩桥附近,昨天他家有3辆车受到损坏。一辆是他平时开的银色小轿车,还有两辆是厂里运货的小四轮。记者看到,小轿车的左侧车头和左侧反光镜都被撞碎,两辆小四轮的左侧车尾也受到不同程度损坏。方先生说,事发时,他和家人已经睡了,突然听到楼下传来很大响声,连忙下楼查看,发现3辆车都已经被撞了,没有看到肇事车,“后来听附近的人说,这辆车是一路撞过来的,还有好多辆停在路边的车都被撞了。”
据一名目击者介绍,当晚一辆黑色轿车从永强大道拐进永裕路,车子开得歪歪扭扭,碰撞了路边多辆私家车。“这车一路撞过来,过了桥后突然又停住了,随后车子倒退向左拐进小路,朝永安路方向开走了。”
交警三大队三中队的民警介绍,肇事车辆昨天凌晨一共与路边13辆车发生碰撞,这些车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昨天凌晨2时许,交警才在永强大道水潭桥附近找到肇事车辆,但肇事司机已经不见踪影。
车主称,没有把车借给肇事司机
据交警介绍,肇事车辆是一辆黑色福特蒙迪欧,车身四周多处损坏,右后轮也被撞歪。目前,该车已被交警部门扣留。肇事司机并非车主,车主袁某昨天已被交警部门依法传唤。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车主袁某。袁某说,他是江西人,目前在龙湾一家农贸市场摆摊。肇事司机姓刘,是他的一个朋友,四川人,前天晚上他们一起参加了一个婚礼,刘某是伴郎。
“婚礼结束后,我们一帮朋友去酒店附近一家KTV唱歌。还没去唱歌前,刘某坐在我的车后排,后来我和朋友先去唱歌了,刘某还坐在车上,我没在意,就把车钥匙留在了车上。”袁某说,没过多久,他就接到交警的电话,说他的车出了事故,“刚开始我还以为交警搞错了,可交警报过来的车牌号,确实是我的车,那时候我才意识到,肯定是刘某开我的车出事了。”袁某说。
袁某称,当晚他曾收到刘某发来的一条短信,称自己开着他的车出了事故,目前车子停在水潭桥附近,让袁某过来开走。“我看到信息后马上给他打电话,可他关机了,我到现在还联系不上他。”袁某称,自己没有把车借给刘某开,是刘某擅自开着他的车出去闯了祸。
据悉,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之中,肇事司机尚未投案。
律师
告诉你
浙江嘉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薛进军
车主在其过错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转借或转租后,如果发生事故,车主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是因为出租或出借,使用人在开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车主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但是,如果车主在这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明知借车人喝了酒或是没有驾照,还是把车借给了对方,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车主应该在其过错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各位车主,在出租或出借车辆时,一定要核实好使用车辆人的身份以及驾驶证信息,以免将来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新闻链接:调解后,车主赔了钱
2012年11月14日,广东省中山市黄埔法庭调解了这样一起车祸纠纷。车主赵某是死者的同学。发生事故的当天晚上,黄某、赵某及其他几名同学聚会,几人在KTV唱歌后,黄某驾驶赵某的摩托车载着赵某到大排档继续夜宵。随后,黄某又驾驶赵某的摩托车,载着另一朋友去取资料,在返回大排档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虽黄某存在过错,但赵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黄某没有取得驾驶证且醉酒的情况下,赵某仍将摩托车借给黄某驾驶是有过错的。经法庭调解,赵某支付两原告28000元。
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2012年11月23号,重庆万州区的魏女士将车借给朋友。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车子又经朋友转手借给了她素不相识、无驾照的姚某手里。姚某开着她的车出了车祸,导致一死三伤。死者家属认为,魏女士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调查,魏某是在有担保的情况下把车借给朋友的,此后车又经过几手辗转到了姚某手里,并最终发生事故。经交巡警勘查认定,姚某承担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标题: “损友”把车开走 撞坏13辆车人却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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