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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已有110家P2P平台出事 高收益必定要承担高风险
2014年10月28日 来源: 杭州网 胡轶笛

  9月,在杭州举办的一次创业大赛上,一个互联网金融创业项目的联合创始人上台做演示。即便这个年轻人一再声称,他们的项目特色在于通过智能算法分散投资风险,但台下投资人密集的提问丝毫没给他情面——这是个“低风险高收益”项目,那些在资本市场浸淫已久的投资人尖锐地指出,年轻人的描述“有失逻辑”。

  低风险,高收益,这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项目最吸引人的地方,也是最为人诟病的地方,因为从金融业的角度来说,风险和收益永远是对等的。

  今年十一长假,温州一家名为融益财富的P2P网贷平台,老板失联、公司停业。在这个平台上,宣称的年化收益率最高达35.6%,最终让许多个人投资者血本无归。并不新鲜的故事,在新兴的互联网世界里继续上演。

  风险定价的失序,让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当下,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也成为市场最为关注的焦点。

  今年已有110家P2P出事

  据P2P网贷行业门户网站网贷之家统计,自2011年至今(截至2014年10月8日)共出现202家问题网贷平台。其中,2013年出现问题平台76家,2014年已出现问题平台110家,涉及金额均以千万计。而在出现问题平台的省市中,浙江有32家,占总数的16%,仅次于广东的44家,仅国庆节以来,浙江就有三家P2P机构,出现提现困难或负责人失联的情况。

  与P2P一样,众筹也是舶来品。但是,国内众筹平台头顶悬着《公司法》和《证券法》两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项目发起人只能以实物或者服务的形式向支持者提供回报,禁止以任何股权或者固定收益承诺的形式提供回报。

  有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9月30日,国内至少已有100家众筹平台,其中有11家倒闭或已无运营迹象,3家业务转型。

  再来看曾红极一时的比特币,号称最纯粹的“互联网金融”,但从其诞生之日起,质疑声就不绝于耳。2013年上半年起,比特币价格疯涨,全球近一半的比特币交易汇集中国。自央行下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后,比特币在中国成交量大幅萎缩,如今只有顶峰时十分之一的交易量。让各国当局最担心的是,对比特币的盲目崇拜有可能造成金融风险积累与泡沫破灭,进而对金融稳定产生严重负面冲击。

  高收益必定要承担高风险

  尽管如此,基于互联网的金融创新产品和平台,仍在不断出现,竞争趋于白热化。问题产品和问题平台还没解决,新的产品和新的平台又涌现出来。

  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授陈志武指出,互联网使得金融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交易的地理范围大大拓展,互联网带来的变化也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客户量大大增加。与此同时,交易结果、交易金额也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现实中的例子是,一款名为余额宝的互联网理财产品,让众多凑不够银行理财产品起购金额的“屌丝”用户发现,即使只有1块钱,也能获得比活期利息高得多的收益,几乎就是天上掉馅饼。

  陈志武认为,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迅速的原因,是中国金融市场还不是很发达,投资渠道有限,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收益如果较高,自然受到很多人追捧;其次,利率市场化有待进一步深化改革,存在套利机会;更重要的是风险定价严重错乱,不同的产品看不出来风险谁高谁低,唯一看到的是回报率有多高。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经济学博士刘胜军表示,互联网金融是非常好的金融创新,但好的金融创新不代表就可以不受任何监管,在目前的大环境下,很多东西没有监管就会出现混乱的局面,如涉嫌非法集资,或者注重短期拼规模,给这个行业带来很大的风险。“风险和收益永远是对等的,高回报率的背后一定是高风险。”

  互联网金融应进入合理规范轨道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2014年则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元年”。

  今年早些时候,央行指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五大原则,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最近一段时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在望,成为市场最为关注的消息。早前,央行条法司司长穆怀朋已公开表示,《指导意见》作为“顶层设计”,将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制度基础。业内认为,《指导意见》将对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进行整体上的约束和指引,在部分领域无序和混乱的局面将得到改善,互联网金融将回归到合理规范的轨道上。

  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近期在一场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表示,银监会秉持开放包容、鼓励创新的精神和态度,但同时也注重监管。

  对于目前议论最多,也是出现“资金断链”、“跑路”等问题最集中的P2P行业,王岩岫表示,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例如P2P机构不能建立资金池、落实实名制、明确P2P是信息中介、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得自保自融等。

  对于正在日渐完善的监管体系,有企业人士表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和本质依然是金融,离不开必要的监管以及风险控制、风险计量。最离不开的还是每一个金融服务机构应有的对风险的敬畏。

  延伸阅读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互联网支付监管:各国通常要求支付机构获得支付业务许可后方准营业,但其准入门槛一般低于银行牌照的申领要求。各国对业务监管主要强调反洗钱、沉淀资金托管、重要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P2P网络借贷监管:各国对P2P网络借贷监管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金融监管机关根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制定适度和有针对性的监管规则;二是要求P2P平台申领银行牌照,适用银行业的监管规则严格监管。

  众筹融资监管:各国对众筹融资的发展通常持鼓励、支持态度,但监管尺度有所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适度监管的理念。

原标题: 今年已有110家P2P平台出事 高收益必定要承担高风险

标签: p2p 平台 风险 金融 互联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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