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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贷款买车,买出了一堆烦恼
2014年10月24日 来源: 台州商报 章韵

  ▲热线报料

  近日,临海的项先生向本报维权记者反映,他的同学赵先生用他的名字贷款买车,之后又将车子卖掉,不交银行贷款。

  “现在,车子没有了,他又不交银行贷款,银行向我多次催款,我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项先生说。

  ▲记者调查

  同学买车,用自己的名字办车贷

  项先生告诉记者,他和同学赵先生都是临海人,毕业后,虽然两人不在一起工作,但工作之外,时常有来往。2012年8月,赵先生找到他说想买车,但自己的信用有问题,办不了车贷,想用他的名字办理车贷。

  “同学向我百般请求,我考虑到与他同学那么多年,最后答应了。”项先生说,最终,赵先生购买了一辆丰田车,总车价211300元,首付64300元,其他分期付款,每月付4800元左右。

  “车子的行驶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买车时的一系列材料都是同学事先准备好的,我仅仅在上面签字。”项先生说,提车时,赵先生一再地承诺他会按时付车贷,不会给他带来麻烦的。

  付了8个月的车贷就断供了

  项先生说,让他始料未及的是,赵先生并没有兑现他的承诺。车子买了才一个礼拜就被赵先生抵押给临海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好在赵先生一直在按期付车贷,然而付了6个月后,就不再支付了,直到银行寄催款单到他家,他才知道已经逾期2个月未还。

  为此,项先生多次打电话给赵先生,也多次上门催讨,赵先生才支付了2个月的车贷。“同学只支付了8个月的车贷,后来我再怎么催讨,他就是不再支付,我多次上门找他,他都避而不见,后来就再也找不到他了。”项先生说。

  项先生称,同学用他的名字办了多张信用卡

  让项先生想不到的是,赵先生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他的名字向平安、华夏、中信等多家银行办理多张信用卡,透支额度达到8.5万元。

  “办理信用卡的时候,所有资料都是同学准备好的,我只是在上面签了字,但信用卡并没有寄到我手上。后来也是因为银行催款,我才知晓的。”项先生说,但他一直找不到赵先生。

  项先生说,为了找到赵先

  生,他和家人在街上找了半个月左右,才在临海的小商品市场的附近找到赵先生,随后和家人将他扭送到派出所。

  “第二天,同学的家人到派出所送来了8.5万元,同学才从派出所出来,自此,我们的关系也彻底闹翻。也是到了那时,我才知道车子已经被卖掉了,也找不着了。”项先生说。

  项先生告诉记者,虽然信用卡的钱追回来了,但车贷的事一直未解决,车子也找不回来。

  赵先生称

  事实并非项先生所言,不会再付车贷

  近日,记者联系到赵先生。赵先生告诉记者,信用卡里的钱确实是他用的,但后来也归还了8.5万元,但车子一事并非是项先生所说的那样。

  赵先生说,开始时,是项先生找他说想做生意,但没有本钱,所以想买个车子,好用车子抵押贷款。“车子的首付是向租赁公司借的,当时提了车,对方就把车开走了,我也没有使用过这辆车。”赵先生说,他付了8个月的车贷,这些钱就是用信用卡的钱支付的,后来车子被租赁公司卖了,那家租赁公司现在也关门了。

  “在这件事情上,我已经亏了10多万元,我不可能再付这个车贷了。”赵先生告诉记者。

  “借名”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易发生纠纷,易造成巨大风险

  鉴于本事件项先生和赵先生双方各执说词,对于真实情况如何,难以判断真假,故仅对事件本身所涉及的问题,作以下“说法”:

  “借名”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较为常见的有“借名”投资、“借名”购房、“借名”买车等等。

  “借名”作为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借名合同关系,即约明借名行为、借名后果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内的一种特殊合同。对于这类合同,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没有针对性的明确规定存在,其在《合同法》意义上是一类无特别规定的无名合同。

  虽然借名本身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在实际当中,部分借名行为,往往有规避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嫌疑,更有些借名行为存在的本身就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比如借名承揽建设工程,再比如借名办理信用卡。

  以本事件的借名买车为例,可能有两种情况存在:

  1、第一种情况,实际买车人在买车时具备购车的经济能力,并且以其真实收入情况,也具备车贷的偿还能力,双方在购车时,对于“借名”一事,已经充分代表自己的真实意思,没有隐瞒事实真相,双方对借名一事均无异议。像这种情况,即使真实购车人在购车之后,经济情况上发生变化,造成偿还能力丧失,无法归还贷款的,也只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导致的风险后果(即借名合同的合同风险),并不会涉及刑事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

  2、第二种情况,实际买车人在买车时不具备购车能力,其真实的经济情况也没有偿还车贷的能力,在借名购车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欺诈出借方,使其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出借行为,并且在购车后,将车辆进行非法处置,实施非法占有行为的情况。则实际购车人的借名行为涉嫌诈骗违法犯罪行为(比如提车后,迅速将车辆以非法手段处置,将钱款据为己有,并潜逃的)。受害人应当及时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借名问题在现实生活当中,特别容易发生纠纷,且易造成巨大的风险后果,故在此建议广大市民,切勿轻易出借自己的身份,以免追悔莫及。

 

原标题: 合伙贷款买车,买出了一堆烦恼

标签: 买车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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