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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五水共治” 台州企业可享哪些税收优惠?
2014年10月22日 来源: 台州商报 记者 李 平
【摘要】

  参与“五水共治”的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多种税收优惠,其中包括免征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等。这里特梳理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供相关企业参考。

  与“五水共治”相关的一项项民生工程在台州正如火如荼地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参与到这项民生工程的建设上。记者昨日从市国税局了解到,参与“五水共治”的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多种税收优惠,其中包括免征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等。这里特梳理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供相关企业参考。

  -垃圾、污水、污泥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二条规定“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各地自来水厂(公司)接受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建设防洪、排涝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

  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农村供水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规定:“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同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简易征收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从事节能节水、环境保护项目

  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购置的节能节水设备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利用污泥生产的相关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而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五水共治”专项财政资金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水共治”专项财政资金所得税优惠。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原标题: 参与“五水共治” 台州企业可享哪些税收优惠?

标签: 企业 五水共治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王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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