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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4年10月18日 来源: 台州日报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温岭市新天一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炳辉:

  原告台州市力思龙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装饰有限公司、林国朋及你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13)台椒商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现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通过其它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装饰有限公司对本案判决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副本。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装饰有限公司上诉要求撤销(2013)台椒商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改判其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蔡荷平、夏森林:

  本院受理原告方兆堂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台椒商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蔡荷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兆堂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6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夏森林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980元,由被告蔡荷平负担,被告夏森林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任国生:

  本院受理原告方兆堂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台椒商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兆堂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同时赔偿原告方兆堂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09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侯闻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杨利、临海市旭美工艺有限公司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杨利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4年7月31日止的利息为41963.81元,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被告临海市旭美工艺有限公司及你对被告杨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1月16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郑磊、刘金雪: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你们共同偿付代偿款94401.57元,并支付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600元。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1月19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朱德寅、沈华月、陈益群、台州黄岩宏骏塑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椒江星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安吉及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台椒商初字第1284号民事裁定书、(2014)台椒商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星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安吉的起诉。本院判令:一、被告朱德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台州市椒江星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7.10%。计算);二、被告沈华月、陈益群、台州黄岩宏骏塑模有限公司对被告朱德寅的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该款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7.10%。计算的利息范围内向原告台州市椒江星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2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0220元,由原告台州市椒江星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720元,被告朱德寅负担8500元,被告沈华月、陈益群、台州黄岩宏骏塑模有限公司对被告朱德寅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72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特此公告

原标题: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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