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温岭做生意的易先生银行取款时遇上了窝心事
在银行柜台取了3万元钱,由于走得急,落下1万元现金在柜台的凹槽里,当失主易先生想起来时,这1万元现金却不翼而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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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大意,
1万元落在了柜台上
13日下午4点,在温岭做生意的易先生和朋友一起到温岭国际大酒店对面的中国农业银行取钱,准备还给朋友。
“当时我取了3万元,离柜时正在接电话,没有注意,拿了2万元就走了。”钱装进黑色的塑料袋里,易先生匆匆离开了银行。
易先生的车停在农行对面,他上车后,将黑色塑料袋递给朋友,“朋友相信我,没有当面打开塑料袋,就收下了。”
车子开了一段路以后,易先生越想越不对劲,坚持让朋友数一下,果不其然,只有2万元。
易先生马上调头返回银行,回到办业务的柜台上。距易先生办业务过去了五六分钟,凹槽里的钱已经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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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显示,
钱被一名女子取走了
易先生要求银行调取当时的监控。
经过调查,银行方面告诉易先生,这1万元钱是被排在易先生后面的一名客户取走了。但是,出于保护客户隐私,银行拒绝透露客户信息。
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那名客户,询问她有没有拿那笔钱。电话那头的女子矢口否认,称自己并没有拿。工作人员告诉她,银行监控看得清清楚楚时,对方便挂掉了电话。
后来,易先生通过多方渠道,查到这是一名来自安徽的女子,姓王。随后,易先生去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认为,这案子属于自诉案件,让易先生直接去法院起诉对方。
昨天,记者向太平派出所求证。该所的潘警官告诉记者,因为这起案件是由于易先生自己忘记拿了导致的,不属于盗窃,属于遗失,即使派出所受理,也不能立案。“易先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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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最好的途径是去法院起诉
昨天,记者就易先生该如何拿回自己的钱,咨询了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梅法进。
他表示,根据《刑法》,安徽籍女子涉嫌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浙江省的规定,梅法进说,“数额较大”的标准在1.5万元以上。因此,并未达到警方的立案标准,最为直接的办法就是通过司法途径追回。
原标题: 遗忘在柜台上的1万元被人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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