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0月8日发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要求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要明示促销内容,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备受关注的是,《办法》提出,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10月9日《北京晨报》)
《办法》文本中其实不乏亮点。《办法》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等大众化餐饮,要求餐饮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引导餐饮经营者反对浪费,对餐饮经营者提供的外送服务进行规范,这些条款都较好的体现了商务部作为餐饮业在内的商业主管部门,对涉及餐饮业的行政监管、行业自治治理具体关系的认识,既有助于积极落实国家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和社会倡导,也重在发挥行业和企业力量,没有一概大包大揽。
但企业并不是找不到办法规避《办法》设定的“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条款。最低消费常见于餐厅的包厢、包间,经营者可以设定包厢和包间菜品消费等单独价格,美其名曰“原价”,再让大厅消费实行所谓的“折扣价”。这种变相的设置最低消费行为,商务部门根据《办法》将无法予以有效查处,《办法》条款将因此陷入尴尬。
笔者注意到,商务部在发布《办法》之前,曾在2012年9月、12月分别公布过《餐饮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餐饮业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比对可以发现,相比之前两次多达六十七条、三十二条的征求意见稿文本,《办法》定稿文本被精简到二十四条,已经可以去掉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管得过多、过细、管得过于具体的许多内容——这当然反映了商务部及各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职能调整的积极变化。
但定稿文本偏偏增加了一条“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也没有进行具体的、便于下级各级部门和餐饮行业理解执行的解读。可以认为,这是《办法》定稿文本的唯一但显著的败笔,期待商务部有关方面就此向社会作出说明,澄清加入此条款的理由。
原标题: 禁止餐饮业设最低消费,商务部应给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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