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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女子被贴出小广告称有艾滋病 疑为报复
2014年09月28日 来源: 温州都市报 记者 杜一川

  温都讯家住苍南县龙港镇的福建女子叶子(化名)近日几乎天天以泪洗面,甚至不敢出门。前段时间,龙港大街小巷的电线杆上贴出数百份内容“恶毒”的“告示”,上面有叶子的照片和电话号码,导致她每天都接到各种骚扰电话。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

  图为街上贴的广告纸。图片由微博“龙港大叔新闻”提供

  叶子是福建宁德人,今年20多岁,到龙港已有四五年,目前在当地学习化妆。9月19日晚上11时许,叶子接到一名朋友的电话,告诉她在龙港的西一街和柳南路的电线杆上,发现很多印有她照片的广告纸,广告纸上的内容有两种:一种称叶子在龙港各个KTV上班,得了艾滋病和性病,让大家小心;还有一种广告纸上写着:叶子,如果你不嫁给我,这辈子别想嫁出去!也不要在龙港!大家远离这个女人。

  尽管当晚叶子的朋友花了好几个小时在街头撕掉那些广告纸,可没过几天,相同内容的信息又被人发到网上,所用的照片也是广告纸上的。这导致叶子最近经常接到骚扰电话。现在她只好将手机关机,换用新的号码。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叶子。她在电话里说,她没有在KTV上过班,更没有得艾滋病或是性病,广告纸上的内容完全是污蔑。因为这件事,她的生活受到影响,这几天都不想出去见人,总觉得自己在朋友面前抬不起头,晚上都睡不着。

  “发现广告纸的当天,我就和朋友去报案了,广告纸上的照片的确是我本人。”叶子说,照片是朋友生日时在龙港一家KTV里拍的,原本画面上有两个人,被人截图后只剩下她。“前段时间有个陌生男子给我打电话,说想追我什么的,被我拒绝了,我怀疑就是那个男的干的。”叶子这样推测。

  据悉,发现广告纸的当晚,叶子曾和朋友来到派出所查看监控。监控显示,当晚6时许有两名男子在西一街和柳南路上贴广告纸,“监控拍到的这两个男的我都不认识,不过他们也有可能是被人雇来贴广告纸的。”叶子说。

  此案内情到底如何,还有待警方调查。

  新闻链接

  分手后贴小广告诋毁前任被判道歉及赔偿1万元

  广西平果县一蒙姓男子因与卢女士恋爱不成,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小广告”,捏造卢女士诈骗钱财、有性病等。卢女士将该男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男子停止侵害卢女士的名誉;以书面形式为卢女士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并在卢女士及男子的住址地大门口张贴赔礼道歉书;赔偿卢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

  2011年7月,卢女士与蒙姓男子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至9月双方不再交往。同年12月初,该男子在平果县马头镇大街小巷张贴诽谤卢女士的“小广告”,内容为:“友情提示,卢女士,已离婚。此女人以谈恋爱结婚为由,专门诈骗钱财,其身体患有严重性病,已经跟她发生过性行为的人们请尽快到医院检查治疗。”男子张贴“小广告”后,又将“小广告”的内容通过短信发给卢女士。

  律师

  告诉你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李轶成

  贴广告者涉侵权及诽谤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张贴发布的广告纸虚构事实,在客观上诋毁损害了叶子的声誉,已构成侵犯叶子的名誉权。贴广告的男子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此,贴广告的男子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被公安机关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如果上述张贴发布广告纸的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程度,贴广告的男子还将涉嫌构成诽谤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提供叶子照片给贴广告男子的朋友,如果是无意的,不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是有意的或指使张贴发布的,则构成共同侵权,并按作用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碰到诸如此类的事件,受害者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这样才能有效打击制止侵权行为。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原标题: 街头贴出数百广告 称她有艾滋病性病叫大家小心

标签: 广告 艾滋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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