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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心的奶粉
2014年09月25日 来源: 台州日报 记者彭洁文/摄
【摘要】 一罐在超市购买的合生元婴儿奶粉,冲泡时,却在奶瓶里发现了“一根小小的、黑色的、像虫子一样的东西”,后来,类似的“黑色异物”又在奶粉罐里被发现。这样的闹心事儿,被家住路桥的李先生遇上了,“现在最担心的,就是怕这会对宝宝的身体健康有影响”。

  奶粉中的异物。

  一罐在超市购买的合生元婴儿奶粉,冲泡时,却在奶瓶里发现了“一根小小的、黑色的、像虫子一样的东西”,后来,类似的“黑色异物”又在奶粉罐里被发现。这样的闹心事儿,被家住路桥的李先生遇上了,“现在最担心的,就是怕这会对宝宝的身体健康有影响”。

  在与厂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李先生拨打了“12315”,在路桥消保委协调下,他最终获得了“以一赔三”的补偿。

  9月19日,记者从市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了解到,今年至今,该中心共接到关于奶粉问题的投诉26件,其中,又以“奶粉内有杂质”和“奶粉未过保质期,却出现结块或颜色不对等变质现象”两类问题居多。

  发现黑色异物

  8月初,在和家人一起逛超市时,耐不住专柜人员的热情推销,李先生花了368元,为自家4个多月大的宝宝购买了一罐合生元金装婴儿配方奶粉。

  “我们第一次买(合生元),之前一直喝其它牌子的。”但第一次尝试,就出了问题。据李先生介绍,这罐奶粉于8月中旬开罐,到8月底发现里面有异物时,“宝宝已经喝了好几次,奶粉只剩三分之一了。”

  那天上午,李先生如往常一样,往盛满温开水的奶瓶里舀奶粉,晃了晃,正准备把奶瓶喂到宝宝嘴边时,突然发现一个小小的、黑色的东西在奶瓶中晃荡。尽管异物很小,但在一片奶白色中,这个小黑点还是显得很突兀。“开始我还以为是奶瓶里有脏东西,就赶紧把冲好的奶倒掉了。”但再次冲奶时,李先生又看见了跟刚才一样的那个小小的黑色异物,而这一次,他是在奶粉罐里发现的。

  随后,李先生将这件事说给家人听,却意外得知,这种异物之前也在奶里发现过,“我妈说,她之前看到过,也以为是奶瓶没洗干净,就没在意。”

  “以一赔三”了事?

  黑色的异物被李先生从奶粉罐里挑了出来,“像是一只风干了的黑色小虫,没有翅膀。”

  当天,按照奶粉罐上的电话号码,李先生联系上了合生元的售后服务人员,“他们说会尽快派人过来看看”。

  第二天,超市合生元奶粉专柜的工作人员来了,一番查看后,他们“承认那黑色的东西是异物”,同时表示,“不一定是虫子,也不一定是奶粉自带的,可能是奶粉开罐后掉进去的”。

  “你们说不是虫子,那到底是什么?”李先生问,工作人员的回答,让李先生哭笑不得,“他们说反正应该不是虫子,但具体是什么东西,也不能确定。”

  事情拖了一个星期,厂家和超市迟迟给不出明确答复。于是李先生拨打了“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

  在12315调解中心,李先生、厂家代表、超市管理人员三方进行了协商。“合生元那边说的‘以一赔三’,是补偿给我们3罐同样的奶粉,但出了这事儿,谁还敢要奶粉啊,他(合生元业务经理)就自己掏钱把奶粉折成现金给我了。”李先生说,“当场给了两罐奶粉的钱,还有一罐是超市给退的现金。”

  但直到拿到补偿,关于那个“小小的、黑色的、像虫子一样的东西”到底是什么,会不会对宝宝的健康产生影响的问题,没有一个人给出明确的答案,包括生产奶粉的厂家。

  9月17日,记者也拨打了合生元公司的客服热线。“我们(合生元)的奶粉都是原装进口的,所有批次的所有产品都会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测,检测合格后才会上货架进行销售。”当问及“产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时,该名客服人员如此回答。

  “奶粉内有杂质”占投诉大头

  据了解,今年至今,台州市12315举报申诉指挥中心共接到关于奶粉问题的投诉26件,其中,“奶粉内有杂质”是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

  在通过网络和对身边有宝宝的朋友采访后,记者了解到,绝大多数的宝爸宝妈都买到过闹心的奶粉。“买奶粉真是个技术活儿啊,”椒江的宝爸李明伟向记者坦言,自己买到过好几次有问题的奶粉,“我印象里至少有4次。印象最深的是有一次(奶粉)都快喝完了,在奶粉罐底发现了很长一根细细的、黑色的橡胶管。”

  “像奶粉里有异物这样的事情,由于缺乏有效的证据,所以很难判定究竟是谁的责任。”采访时,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路桥分局的一名执法人员向记者表示,一般来说,因为进货渠道正规,并且可以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所以作为经销商的超市方不存在问题。由于奶粉已经开封食用,很难有证据证明异物究竟是在生产环节,还是食用环节进入罐中的,因而无法判定责任是厂家还是消费者的。

  法条链接——

  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该法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强化了惩罚性赔偿力度。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原标题: 闹心的奶粉

标签: 奶粉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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