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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
2014年09月25日 来源: 台州日报 记者叶晨阳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加快构建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9月24日,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调整完善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征收实施新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区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各区要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参保人数,公正安排参保对象,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已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同时,各区要按照市政府有关村留地开发建设管理要求,认真落实“留地比例按照总征地面积的8%—10%执行”规定,严格村集体留用地项目按城市建设规划进行开发建设,进一步支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

  “也就是说,村集体留用地可采取村自主开发、合资合作、土地租赁、出让回购、以地换房等多种方式进行开发。委托政府开发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的,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确保村集体资产不流失。”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负责人章仁撑说。

  今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政府安排的村集体留用地、二三产物业、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要专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并通过收益分红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长远收入。

  此外,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也将得到强化。章仁撑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安置补助费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调剂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青苗补偿费应发放给种植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及时发放给所有权人。

 

原标题: 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

标签: 征地补偿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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