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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入罪标准降低 处罚力度提高
2014年09月25日 来源: 台州晚报
【摘要】

  污染环境罪在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明确了具体细则,大大降低了污染环境入罪的标准。同时,在处罚力度上,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昨日,路桥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因污染环境而被公诉的案件

  昨日上午,两起由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环境污染案件,在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这也是“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路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第四、五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当事人都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案件一

  昨日上午9点,走上庭审席的陈某某,掩面哭泣。戴着手铐站在她身边的,是她的丈夫王森林。

  王森林和妻子陈某某都是四川宜宾人,夫妻俩来到台州打工已有不少年头。

  2012年7月27日,因非法从事电镀排放废水,王森林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6日,但他并未吸取这次教训。

  蓬街镇八塘村2区10号,这里是王森林和陈某某从事电镀的小作坊。经查实,从2013年3月初起,直到同年7月26日晚上,这个作坊被环保部门查获。这期间,在未经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王森林在陈某某的配合下,从事电镀加工,共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水约20吨。经环保部门测评,污水中总锌、总铜、总铬的含量分别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131.5倍、3.96倍、128倍。

  昨天,在庭审现场,王森林和陈某某对于审判长以及公诉人的各项陈述,都表示没有意见,当庭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随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因犯污染环境罪,王森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考虑到陈某某家中还有2个尚年幼的儿子,故缓刑2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件二

  徐正森出生于1969年,是路桥区蓬街镇镇东村人。去年12月,他和罗中成、李林友三人合伙,每人出资1万元,在镇东村泓溢电镀厂南面的空地上,未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设立了一个电镀“挂镀”作坊,并雇用小工非法“挂镀”铁板。

  到今年4月3日被环保部门查获,除去春节期间停产,该作坊共加工了约三个月的时间。生产了1.5万多张铁板,共排放了含有铬、锌等重金属的废水约四五十吨。

  为了增加收益,在同样的地点,同样的时间段内,徐正森还和罗华芳合伙,设立了电镀“滚镀”作坊,雇佣他人非法“滚镀”锁配件,将电镀中产生的含有铬、锌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入河中。

  加工的三个月时间内,共排放含有铬、锌等重金属的废水约100多吨。经检测,该作坊排放口污水中总铬的含量为42.2mg/l,超出国家规定的最高排放标准的28倍以上。

  最终,法院对4人做出一审判决。因犯环境污染案,徐正森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罗中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李林友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罗华芳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对于企业主来说,往往认为污染环境只是“不道德的”,并不会触犯法律。但是,污染环境达到一定程度也是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程度”,和以往人们的认识有些不一样了。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在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明确了具体细则,大大降低了污染环境入罪的标准。同时,在处罚力度上,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加上昨日审理的两起环境污染案件,路桥区人民法院今年共审结5件,还有1件正在审理之中。在这5起案件中,有4起涉及水体污染,1起大气污染。

  “对环境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除了直接的农作物、水产等经济损失,环境修护所需的费用更是难以估算的。”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陈鹏介绍,这些案件中,几乎是零成本处置污染物,如直接排放至水体、焚烧等。

  陈鹏说,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在取证方面存在许多困难,很难界定,“以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往往都是按照结果来判决。而现在这些案件中,都是根据情节来进行裁定。”

  环境污染入刑门槛在降低

  处罚力度加大

  现状

  裁执分离,是指由法院行使裁决权,相关的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去年至今,环保部门申请执行的涉及环境污染的行政非诉案件58件,路桥区人民法院使用裁执分离方式执结46件。

  如路桥环保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州某车业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一案,车业公司因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估文件,未配套建设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建成电动车车轮加工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

  环保部门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7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日,路桥区人民法院立案,经审查,认为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于当日作出裁定准予执行,同时将责令停止生产的执行交由环保部门组织实施。裁定书于7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后,8月1日该案就执行完毕了。

  “推行裁执分离机制,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公正效率,也是一种资源互补,对于推动‘五水共治’执行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有很大的帮助。”路桥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陈俐介绍。

  裁执分离,

  让法院和行政机关各自“发力”

  

 

原标题: 环境污染入刑门槛降低 处罚力度加大

标签: 污染 处罚 环境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王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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