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记者从市国资委获悉,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市日前出台了《关于规范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薪酬和用工管理的意见》。
根据新政,市属国有企业薪酬和用工管理将全部纳入国资监管机构统一监管考核,实行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实现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全覆盖。市级行政单位不得出资设立国有企业,现有行政单位所属的国有企业要与主管部门脱钩。
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应与普通职工收入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年薪制,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组成,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应严格控制在市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并根据企业规模、经营难度等因素确定。基本年薪确定后,一定三年不变。绩效年薪控制在基本年薪3倍以内,根据各企业实际考核结果确定。
建立健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经监管部门核准后,由企业自行决定所属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方式、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和水平。盈利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控制在市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亏损企业控制在1.5倍以内(政策性亏损除外)。市属国有企业超过上述限制性标准的,按限制性标准执行,对未达到限制性标准的,按上年度工资基数及不超过5%的年增长率确定工资增长调控线,并经监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企业用工管理方面也将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主任徐豪说。今后,市属国有企业用工将实行总量控制,定岗定员,由企业对用工计划提出具体方案,向国资监管机构申报,用工计划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同时,相关企业要规范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建立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用工管理制度,建立完备的职工名册备查;要完善和优化工资结构,提高关键性管理、技术岗位和高素质短缺人才的工资水平,在分配上适当拉开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的差距,对于急需的特殊人才、稀缺人才在协议聘用期内可试行协议工资。
原标题: 市属国企薪酬和用工管理新政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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