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机关发放福利的边界在哪里?在刚刚过去的中秋节,一些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乃至民企的福利问题成为热议话题。
记者通过采访各界人士,在梳理福利的历史与现实中,试图厘清这个长久以来似乎是“说不清”的问题。
关于福利的
“N”个焦点疑问
中秋节当天,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了177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其中多件违规发放职工福利案件引人注目:既有党政机关发放实物月饼,更存在月饼券、购物券及公款旅游等多种“隐性待遇”。
既然享受月饼券、购物券及公款旅游这些以前多是“常规”项目的福利属于违规,那么,福利的真正定义是什么?哪些福利可以享受?哪些福利属于违规呢?
什么是福利?
各类补贴以及实物或购物卡
按照国税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现有的福利费通常指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这就涵盖了国有及民营各类企业的发实物及购物卡、消费券行为。一些事业单位也参照上述做法。
福利是薪酬之外的“意外惊喜”吗?
2007年后规定福利属于薪酬的一部分
对于很多人来说,在工资之外收到福利的心理感受是很愉快的。不过,福利真的属于工资外收入吗?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复旦大学会计系主任李若山介绍,我国从财会准则、税务条例到工会法规,对职工福利费列支、报销及入账均有明确规范。具体来说,2007年前,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可按照职工薪酬总额的14%计提一笔福利费,2007年起实施的新会计准则规定,福利费需视为薪酬的一部分,应按规定据实开支及纳税。
民营企业随意发放福利是否正当?
有些是避税行为
在各种争议中,多数人认为,民企的福利发放是市场化行为,且在明处,争议不大,主要的争议是针对公职人员的“隐性福利”。
不过,专家称,由于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这一会计科目,非国有企业也需向股东负责,受到会计准则约束。“新规取消了按标准提取,要求准确核算、单独设账,就是为了约束开支,避免绕过国家、股东监管变相取酬。”李若山说。
据了解,有些民企将应包含在薪酬以内的福利,另计入成本开支,既减少了计算所得税的利润额,又让员工高兴,结果却导致税收流失,涉嫌构成变相逃税行为,一直是税务部门打击的重点。
什么样的福利不能发?
娱乐、健身、购物、旅游等都在其列
根据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财务通则》第46条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一是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二是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三是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四是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五是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此外,“超额”的福利费还须按规定纳税。全国税务机关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相关人员介绍,根据规定,福利费不超出工资薪酬总额14%的部分可税前列支,超出部分还应纳税。
福利与腐败的关联有多紧
既然有这么多规定,为什么长期以来很多人都认为福利是正当收入呢?复旦大学企业研究所所长张晖明说,计划经济历史上,我国企业普遍实行低工资制,多种福利是与薪酬并行的分配制度。比如防暑降温费、工会福利费,还列入规章保障用途,难以“一刀切”。
不过,虽然早在几年前我国就明文规定福利的发放范围,但记者调查发现,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事业单位巧立多种名目,让福利涵盖内容远超规定。
中部某大型国有上市公司总会计师透露,仅该企业的福利费就可列出7大类:节假日津贴、职工体检培训、企业年金类计划、差旅通讯补助、下属医院开支、产品优惠体验、工会活动,一家企业就有几十种……
近年来,福利开支的“异化”更趋严重,福利与腐败更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
——虚列开支,套取资金。从中纪委通报来看,违规发福利的手段包括虚列支出、巧立名目发钱。比如,华润集团就虚列“原材料费“,套取854万元为职工发购物卡,航天科工集团下属公司则利用假发票套取了300万元福利开支。
——报销腐败,借机逃税。“一些机关还频频被曝出借买月饼、洋酒开办公用品发票,巧立开支报销。”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绍华介绍,不把福利列入薪酬而是作为管理开支,其中的“门道”在于增加企业成本,减少所得税税基,实现不缴或少缴所得税。
——采购紊乱,中饱私囊。以实物形式发放的福利采购“一进一出”缺乏监督,成为腐败的高发区。“有的明明花了400万元,发票就开成600万元,已成为腐败分子容易利用的盲区。”中国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说。
——标准自设,高低不均。部分福利还沦为高管“特供”。记者获取的薪酬及缴存记录显示,以北京市属一家非上市银行为例,其支行副行长发放补充公积金作为福利开支后,个人每月缴存7678元,单位再缴存后达每月15356元——仅高管的一项福利费标准,就是同企业基层柜员的十余倍。
“隐性福利”过渡到“显性现金薪酬”乃大势所趋
“从根本上说,部分福利费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旧分配体制的一部分,本质是单位内小范围的社会再分配。市场经济、现代会计制度下,福利费需要更透明,改革方向之一就是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李若山说。
专家认为,对于福利费现象,应加强会计法规和审计规范的落实力度:如果是借公款慷股东、国家之慨滥发,就是要作为反腐对象打击;合法合规发放,也须经过许可程序及采购入账规范,视为薪酬依法纳税。
“更重要的是,隐性的福利要公开化、显性化,才能被有效监管。”高波认为,福利争议的核心是利益分配能否“阳光化”。要消除的是特权性的福利,要规范的是不透明的福利,符合弱势职工权益的扶持性分配要更重社会统筹。
事实上,福利费过渡到显性现金薪酬是大势所趋。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显示,仅央企福利费支出水平不一,福利费高可占工资总额20%-30%,低则不足每年百元。福利费支付不合理,无疑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已明确,要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行为。财政部也要求,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严控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低价或免费使用。
李若山建议,改革职工福利费,一是要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加快货币化改革堵住采购腐败;二是逐步规范混杂于福利费中的业务支出,加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报销管理;三是更重福利再分配中的均等化。“从过去以企业为主办福利、自定福利水平的计划经济时代,逐步向社会福利水平的均等化过渡。”
原标题: “福利”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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