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何玉施工时从高处摔下受伤,却在治疗期间查出身患癌症,之后在出院返回玉环的途中死亡。何玉的4名亲人悲痛之下,将定作人李明及共同承揽人黄立起诉到法院。
近日,玉环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出判决,李明和黄立赔偿何玉亲人共26万余元。
玉环人李明承租了位于坎门的一处厂房,因内部布局改造,需要拆除厂房内一堵4米高墙,重新砌成需要的形状。后李明将这个拆除工程交给了黄立实施,黄立又自行找了何玉过来共同施工。
2013年12月14日12时,何玉在拆墙的过程中,因墙体倒塌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随后,何玉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何玉肝挫裂伤、肋骨骨折、急性肾功能衰竭等。但更要命的是,在治疗过程中,何玉被诊断出已是肝癌晚期。同年12月27日,何玉被转到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2014年1月4日,何玉办理了出院手续,在返回玉环的途中死亡。何玉在治疗期间医疗费全部由李明和黄立支付。
失去了家中的顶梁柱,走投无路之下,何玉的妻子、一双儿女及80岁的老父亲于2014年1月16日将李明和黄立告到法院,要求2人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86万余元。
李明认为,何玉的死是由于何玉身患癌症晚期比他人更加容易受到伤害的特殊体质和其家属放弃治疗所造成的。黄立则辩称,他与何玉都受雇于李明,何玉在午休时间单人作业造成事故,何玉自身也有过失。
法院认为,何玉的死亡是由此次事故造成的。李明将具有一定危险的作业交由没有足够安全保障的黄立、何玉承揽施工,在选任上存在过错。何玉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受伤,合伙事务人黄立也应当对何玉进行补偿,而何玉自身在施工过程中未注意安全,也有过错。李明承担50%责任,赔偿16万余元,黄立承担20%责任,赔偿10万余元。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老年人或患病的人因为某种特殊体质会更容易受伤,如果侵权行为导致超出一般人通常认知标准的损害后果出现,就会使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
本案中,人们的注意力自然被吸引到何玉本身所患有的肝癌上,认为肝癌才是导致其死亡的罪魁祸首。的确身患肝癌的特殊体质会使肝脏更易受伤,但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第24号相关判决理由,身患癌症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非其自身存在的过错,所以责任人不能以此来减轻赔偿责任。
人们通常以自身的认识和生活经验去判断一个行为造成的伤害后果是否“合理”,而忽略了个体的年龄和体质均存在差异,所以以存在特殊体质为由要求减轻赔偿责任,是于法无据的。
原标题: 农民工施工时高空坠落,抢救时发现其患癌症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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